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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火腿”20多年的商标权纠纷昨日继续在上海上演。与以往相同,此次原告浙江食品有限公司再次称自己享有排他的“金华火腿”注册商标权
传承了1200多年的“金华火腿”自从1983年起,为了自己的名分进行了20余年“争斗”。期间,浙江食品有限公司在杭州、北京等地进行了多场诉讼,但均以败诉告终。
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日前,浙江食品有限公司再次在上海提起诉讼。在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递交的诉状中,浙江食品有限公司要求上海泰康食品有限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侵权产品,赔礼道歉。
与此同时,浙江食品有限公司还要求作为被告之一的浙江永康四路火腿一厂停止生产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侵权商品的行为,并在30日内消除已在生产火腿上印制的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示。
就此案,昨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了开庭审理。
“名分”之争长达二十年
“金华火腿”商标之争由来已久。据了解,1980年代初,金华市浦江县食品公司注册“金华”牌火腿商标,后所有权被其上属公司——浙江省食品公司通过计划经济手段无偿获得。
从1984年开始,浙江省食品公司要求金华的生产企业缴纳“金华”火腿商标使用费,公司和金华市的纷争自此不断。2002年8月,继绍兴酒、龙井茶、庆元香菇、杭白菊后,“金华火腿”成为浙江第五个获原产地域产品保护的产品,但省食品公司一直坚持金华生产的火腿如要使用“金华”商标,必须经该公司许可,否则就是侵权。
在金华市工商部门的努力下,2004年3月,国家商标局下达64号批复,批准该市在产品中使用某某牌“金华火腿”字样。
原告坚称享有商标权
在昨日的庭审中,浙江省食品有限公司再次表示,自己是“金华火腿”注册商标的所有权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享有排他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其注册商标由“金华火腿”字样外加印章型方框构成,是具有显著特征的可视性标志。虽然1986年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批准,原告对其注册商标在火腿表皮的具体使用样式做了适当改变,但仍具有与其注册商标同等的法律证明力。因此,浙江永康四路火腿厂生产的标注有“金华火腿”四个字的火腿,侵犯了自己的商标专用权。
对此,上海泰康食品有限公司和浙江永康四路火腿一厂认为,2002年8月28日,国家已依据《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对“金华火腿”实施原产地域产品保护。“也就是说‘金华火腿’是原产地域产品的名称,只要生产厂家是符合原产地域产品规定的企业,履行一定的法律手续,都可以使用。”
在庭审中,两被告还辩称,2003年9月2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了2003年第87号公告,批准包括答辩人在内的55家企业使用金华火腿原产地域产品保护专用标志。“在生产的火腿上使用原产地域标记和标注原产地域产品名称的‘金华火腿’,是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金华火腿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委员会批准使用的,并严格按照国家强制性标准规范使用的,其使用是正当、合法的,因此,对原告的商标权不构成侵权。”
( 责任编辑:孙可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