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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杨茜发自北京
4月1日,广东的媒体刊出了广东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将对提前还房贷者收取违约金的消息。对于这一举动,银行方面给出了两个理由,一是“提前还贷打乱了银行资金的中长期安排,也给银行带来了利息损失”;二为“银行临时受理该业务,需要支付人力资源成本”。
据悉,目前中国银行广东省分行的收取标准为“按还款额度一个月的利息收取”;工商银行则是“一次性收取500元”;此外,农业银行、建设银行的广东省分行均表示具体收费标准仍在制订当中。
由于当前的贷款合同均未对提前还款是否要收取违约金进行约定,法律专家们就银行此举是否合法也表达了截然不同的观点。“新的贷款合同购房合同中,如果规定了提前还款需要支付违约金,也属于霸王条款。”房地产律师秦兵如是表示。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系教授王涌则表达了不同的观点:虽然合同条款中没有就提前还款是否要支付违约金进行约定,但合同双方对贷款期限(如20年)则是明确约定了的,因此,贷款者提前还贷就是提前解除合同,可视为违约。“(这)就像租房一样。”
“银行应给出其‘利息损失’的充分理由,只有这样,大家才能心服口服。”北京大军经济研究中心主任仲大军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除非银行能够公开信息,给出利息损失的具体计算方法、具体数额等东西。在仲大军看来,国内银行与国外银行最大的区别之一就是信息公开上,后者在盈利的渠道、方式、数额等方面都予以公开,但国内银行在这方面却鲜为公开。“国外银行的盈利率一般在1%左右,能达到2%就已经是很高了。”
“违约金的计算不能以银行的利息损失作为标准。”王涌教授分析说,因为既然提前还款了,贷款者就已经没有占用这笔资金,因此显然不能用其原有的损失作为标准。在他看来,以一年甚至是半年的利息损失作为违约金的支付标准就已经足够了。
王涌还解释说,由于申请贷款购房合同属于格式合同(条款),房贷申请人在上述问题上就很难有发言权。因为格式合同具有两大特点,一是由一方当事人(银行)单独提供;二是另一方当事人(申请人)对条款要么接受,要么就不接受。据他介绍,对于补充条款(如银行收取违约金),也是由当事人一方决定的。
“除非条款非常不公平,有关部门才能将其裁定为无效。”王涌补充道。
( 责任编辑:孙可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