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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近来几大国有银行频出大案,中国银监会日前发布了《关于加大防范操作风险工作力度的通知》(以下称《通知》),该通知提出了13条防范操作风险的意见,并督促银行机构落实,也称“内控十三条”。通知要求,针对银行机构对操作风险的识别与控制能力不能适应业务发展的突出问题,要求银行机构加大工作力度,采取切
实措施,有效防范和控制操作风险。该《通知》不仅从规章制度建设、稽核体制建设、订立职责制、行务管理公开等方面对银行的机构管理提出了要求,最为重要的是要从严追究高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及相应的稽核部门和人员的责任。也就是说,该《通知》最为核心的内容是如何确立银行机构相应人员的问责制。
事实上,近段时间来,国内几大银行频频犯事,就如我们多次所指出的那样,国内银行业的监管问题,如果仅仅是从技术层面上入手,如信用风险、操作风险、市场风险等,要解决其根本问题,力度是远远不够的。即使许多规章制度在国际上十分盛行,也行之有效,但放到中国来就未必能够有成效。何也?因为这些法律制度规则在中国生根成长的环境有待形成。因此,有效的制度规则一定要选择与中国的实际情况结合起来实施。
目前,在中国企业及政府的管理文化与体制中,最大的弊病就在于责任不清、权力不明、追究不严,这就使得管理者或企业中的个人有意或无意地希望其违规行为的成本让他人及社会来承担,其收益由个人来分享。如果一个单位、一家企业、一个地方有成绩时,那么其成绩就是领导者之成绩,领导者可以据此升迁并获利;如果这些地方出现问题时,那么主要责任可能就仅仅局限于当事人了,至于有关领导人的督察领导之责鲜有彻底追究。这种情况在近两年来有了一些改善,但是与现代文明社会经济中的问责制相去甚远。因此,中国银监会此次的《通知》以具体详细的规则来确定银行高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及稽核人员的责任,可以说,这是中国金融业问责制的真正开始,也是国内银行业治理的关键。
但是,这种问责制仅仅是靠制定规章制度就能够顺利有效地实行吗?仅仅是认真落实执行就能够解决问题吗?我想,实际的情况并非如此乐观。问责制的核心在于个人在组织中的权力与责任界定得清楚,而且这种权责界定的信息要足够透明。这样,不仅让责任者完全知晓个人责任与权力,并在此权责范围内行事;也可以让组织内部、上级组织、社会与媒体来监督该责任人对权责的履行情况,并通过各种渠道来评估、反映来自不同方面的意见。
其次,对银行高管问责制的落实,除了从轮岗轮调、重要岗位人员行为失范监察制度、举报人员的激励机制等方面对银行从业人员等进行管理外,最为重要的是,把这些制度性安排与技术性安排落实到每一个人身上,使得出现什么问题就承担什么责任,而且,不仅在于谁出现问题谁承担责任,还在于追究高管问责者的责任,绝不可有半点姑息。从以前的情况看,大案要案出了不少,但不少案子最后不了了之,特别是当直接当事人逃之夭夭后,一些案子似乎便悬在那里了。
因此,凡今后银行发生大案,既要有人及时问责,又要深入追查事件责任人。这样,就会迫使银行的高管不仅仅是对任命他的人或组织负责,而且要对其任职的单位负责。
还有,目前对银行高管人员问责不清,还在于内部下属监督与举报机制不畅。在目前的银行组织中,由于不少高管个人权力膨胀,其整个下属完全成了所领导组织的附庸,如果谁对领导的权威不敬,就可能面临失去工作的危险。因此,对银行中一些特殊岗位上的技术人员,不仅可以采取终身任职的方式,以便让这些人完全忠诚于银行组织而不是个人,同时还要建立起畅通渠道,让下属的监督真正有效。特别要对举报者实行奖励这样就可能让一些问题防患于未然。
最后,银行高管问责制,不仅在于完善与建立银行的监管体系,而且还在于加快整个银行业开放与竞争。只有在有效的市场竞争中,银行体制才能够完善起来。当前,许多问题就在于银行的竞争性市场没有形成而导致的结果。
( 责任编辑:魏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