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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出台《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规定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可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四川将尽快出台相关配套措施
昨日,记者从省建设厅获悉,建设部《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正式出台。《意见》特别引人关注的是,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也可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了。省建设厅相关人士表示:“这样的规定,体现了人人有其屋的人性化精神,对于住宅市场的建设和完善,也会起到积极的作用。”
自由职业者 也可缴存公积金
《意见》明确,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应当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有条件的地方,城镇单位聘用进城务工人员,单位和职工可缴存住房公积金;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可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工资基数按照缴存人上一年度月平均纳税收入计算。进城务工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购买自住住房或在户口所在地购建自住住房的,可以凭购房合同、用地证明及其他有效证明材料,提取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单位破产 应为职工补缴公积金
《意见》指出,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撤消、破产、解散或者改制等情形的,应当为职工补缴以前欠缴(包括未缴和少缴)的住房公积金。单位合并、分立和改制时无力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明确住房公积金缴存责任主体,才能办理合并、分立和改制等有关事项。
单位补缴住房公积金的数额,可根据实际采取不同方式确定:单位从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原则上应当补缴自《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发布之月起欠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单位未按照规定的职工范围和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当为职工补缴。单位不提供职工工资情况或者职工对提供的工资情况有异议的,管理中心可依据当地劳动部门、司法部门核定的工资,或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省建设厅:尽快出台实施办法
四川省建设厅昨表示,目前,我省的公积金制度还有待进一步完善。建设部的这一新规定出台后,我省将尽快出台与之配套的相关政策,让国家政策落到实处。
据介绍,四川省政府办公厅日前已专门发出通知,要求各市(州)政府采取有效措施,扩大住房公积金的覆盖面,把住房公积金制度扩大到三资企业和民营企业,做到应建尽建。同时,符合条件的单位,经批准可适当提高公积金缴交比例。
( 责任编辑:张雪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