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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申林英
日前记者获悉,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2005年立法计划,几易其稿的《证券法》修订草案已由全国人大财经委送审,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将首次提请审议《证券法》修订草案。
《证券法》修改起草工作组顾问小组成员、北京大学金融与证券研究中心主任曹凤岐教授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指出,本次《证券法》修改将涉及许多重大问题,对分业经营与监管、现货交易、融资融券、国企炒股、银行资金入市等条款如何修改将成为本次立法会议的焦点。
曹凤岐表示,1998年12月29日通过的现行证券法,是根据当时证券市场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的,不可避免地带有阶段性的特征。“现在所争论的问题,也就是当时没解决的问题。”曹凤岐表示,本次立法最有可能的是突破分业经营问题,按现行《证券法》第6条规定,“证券业和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证券公司与银行、信托、保险业务机构分别设立。”曹凤岐认为这样规定显然已经不适应金融业发展的需要,有可能成为我国金融业向混业经营方向发展的法律障碍。
现行证券法第36条规定:“证券公司不得从事向客户融资或者融券的证券交易活动。”实际是禁止信用交易。信用交易在成熟的市场上是通行的交易行为,目前在我国尚不具备开放条件,但未来肯定要开放的,因此,曹凤岐建议,在修改《证券法》时应注意留有法律空间。曹凤岐指出,由于对券商融资渠道规定不明确,实际上是堵了邪道,不开正道,使证券市场缺乏规范的银证融资平台,券商只能走邪道,出现了券商挪用客户保证金、委托理财危机、违规国债回购等问题,这严重阻碍了证券行业的发展,实际上证券公司是资本市场的主体,因此,应当通过法律修改,拓宽券商融资渠道。
曹凤岐认为,现行《证券法》有“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控股的企业,不得炒作上市交易的股票”、“禁止银行资金违规流入股市”等条款。其中的“炒作”、“违规”等定义不清、界限不明,使得这些条款在实践中难以操作,失之过宽或过严,而且也不符合“九条意见”提出的“鼓励合规资金入市”的精神,在修改中有必要删除上述条款。
曹凤岐还建议,要对促进多层次交易市场的形成在法律上予以规定,除了在证券交易所主板市场进行交易,还可以在创业板市场、场外市场以及地方交易系统交易,从而促进多层次、多元化监管体系的形成。要加强对投资者的保护,对信息披露和透明度进行监管,并且要建立和健全多层次法律和法规体系。
曹凤岐强调,“股权分置”问题必须在向流通股股东倾斜的基础上得到解决,而《证券法》修订的一项基本出发点就是保障投资者利益,体现“同股同权、同股同利、同股同价”的原则。从这种意义上说,《证券法》修订案对解决“股权分置”问题也有重要的意义。修订后的证券法将有多款关于如何保护投资者利益的规定。
( 责任编辑:佳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