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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5月实施工资条例 真能让企业“出粮”准时?

BUSINESS.SOHU.COM 2005年4月7日10:21 来源:[ 人民网-华南新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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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方网讯 广东是全国外来民工的主要聚集地之一。年初岁尾,熙熙攘攘的南下大军便呈浩浩荡荡之势。但每逢此时,“欠薪”问题就会像幽灵一般凸现出来,给社会带来沉重的包袱。

  近年来,企业违约、拖欠工薪的现象相当严重,以致越来越多的打工者选择了极端的方式来讨回自己的血汗钱。“欠薪”也引发了不少扰乱社会治安的事件。今年广东部分城市又出现了“民工荒”,给企业的生产、经营带来许多不利的影响。这种情况是“困难群体”劳动权益得不到保障所招致的连锁反应,也是与构建和谐社会的主题背道而驰的。 劳动报酬的构成

  ■什么是工资?

  指用人单位基于劳动关系,按照劳动者提供劳动的数量和质量,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本人的全部劳动报酬。

  ■什么叫计时工资?

  指按计时工资标准(包括地区生活费补贴)和工作时间支付给个人的劳动报酬。包括:(一)对已做工作按计时工资标准支付的工资;(二)实行结构工资制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基础工资和职务(岗位)工资;(三)新参加工作职工的见习工资(学徒的生活费);(四)运动员体育津贴。

  ■什么叫计件工资?

  指对已做工作按计件单价支付的劳动报酬。包括:(一)实行超额累进计件、直接无限计件、限额计件、超定额计件等工资制,按劳动部门或主管部门批准的定额和计件单价支付给个人的工资;(二)按工会任务包干方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三)按营业额提成或利润提成办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什么叫奖金?

  奖金是指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包括:(一)生产奖;(二)节约奖;(三)劳动竞赛奖;(四)机关、事业单位的奖励工资;(五)其他奖金。

  ■什么叫津贴和补贴?

  津贴和补贴是指为了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给职工的津贴,以及为了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影响支付给职工的物价补贴。津贴包括: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劳动消耗的津贴,保健性津贴,技术性津贴及其他津贴。补贴包括:为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上涨或变动影响而支付的各种补贴。

  ■什么叫加班加点工资?

  加班是指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上班时间,加点是指每天超过8小时之外的上班时间。加班加点工资是指按规定支付的加班工资和加点工资。

  ■什么叫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包括:(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因病、工伤、产假、计划生育假、婚丧假、事假、探亲假、定期休假、停工学习、执行国家或社会义务等原因按计时工资标准或计时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资;(二)附加工资、保留工资。

  付出劳动获得报酬,本来是天经地义的。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今天,无故撕毁劳动合同、恶意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是违法行为,是对诚信的肆意践踏,是对他人权利、尊严的蓄意侵犯和伤害。

  农民进城务工,是中国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一种必然要求,有着重要意义。保障农民工作为劳动者应有的合法权益,是不容回避的社会问题。一直以来,党和政府对农民工权益的保障问题尤为关注。国务院也曾多次召开会议、发出通知,不准拖欠农民工的工资,对恶意欠薪的企业和企业负责人要依法严肃查处。

  据了解,《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将于5月1日正式实施。《条例》对工资支付的原则、标准、方式、拖欠连带责任、处罚等一一明确。其中包括对工资的定义,各类工资的计算标准(基数),出租场地、厂房单位对欠薪企业的责任,建设承包经营者的工资支付以及对拒不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企业的处理和处罚等。这些规定为有效解决欠薪、加班费等问题提供了重要法律依据。

  《条例》的出台,将填补我国劳动法规的空白:在以往的法规中,一直没有正式对工资进行规范,这一法规的出台,必将对企业、劳动者产生重大影响。我们有理由相信,一个有效解决欠薪问题的机制将建立,并且完善起来。

  《工资支付条例》能让企业“出粮”准时吗?

  随着广东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化和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劳动关系日益呈现复杂化、多元化。无论是西装“白领”,还是“蓝领”一族,都会遇到或多或少的劳资问题。众所周知,由于种种原因,一些地方的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现象相当严重,有些农民工因拿不到工资,更是采取了极端行动,造成了非常惨痛的后果。解决好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对于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维护广东社会经济发展和稳定的大局,都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据悉,专为解决劳资问题而诞生的《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已通过了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的表决,并定于5月1日正式实施。这一法规无疑将会对千千万万的打工者带来福音。

  那么,《条例》能让企业“出粮”准时吗?

  欠薪,最终买账的还是企业自身

  一段时间以来,广东一些地方不少劳动密集型企业在打出“长期招工”横幅的同时都特别注明“出粮准时”,但欠薪的频频发生已对企业招工产生了明显的制约,农民工的反应平平,应聘场面冷清。据一位老板说,过去在厂区门口贴一张大红纸招300人,就会有上千人排队报名,但现在这种光景已一去不复返了。更糟糕的是,今年他的工厂开工严重不足,来自外国的订单只能完成三分之一,仅此一项就少赚了数百万元。

  如今,那些习惯了对工人挑三拣四的老板们发现,以前“超过25岁就不招”的日子已经一去不复返了,即便将年龄扩大到40岁,招工还是显得很难。

  最近,东莞某人才市场做过一项员工离职后流向的调查,范围包括管理层、工程师、技术工人和普通工人。结果显示,东莞的工人除在珠三角内部流动外,其中9%到了“长三角”地区。这一事实说明,珠三角已成了别人“熟练工人”的培训基地。据统计,珠三角的农民工缺口今年一度超过百万人次。

  种种状况表明,过去“东西南北中,发财到广东”的打工潮单一流向,近年来已经被打破。

  对此,业内人士指出,平均工资水平偏低是造成今年珠三角“用工荒”的主要原因,而包括欠薪等在内的劳动者权益受害事件的发生,则进一步加剧了用工环境的恶化。触目惊心的欠薪事件,很大程度上动摇了外来工们来广东“发财”的信心。这种情况的出现,也必然对广东企业的正常运转造成困难,对广东飞速发展的经济造成一定的冲击。

  广东追薪的脚步从未停息各种现象表明,欠薪问题的解决直接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对此,广东省各级政府历年来对“欠薪”问题的关注从未间断。

  1997年,深圳颁布《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欠薪保障条例》,加强法规保障,大力查处欠薪案件。这是我国第一部有关企业欠薪保障的地方法规,它通过立法建立了和国际惯例接轨的欠薪保障制度。

  1999年起深圳市政府又开始酝酿工资支付的立法。经过5年的努力,2004年12月1日正式实施了《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极大地加强了法规的保障。1999年,南海建立工资预警机制。劳动部门每月派专门调查人员到企业了解上月工资发放的情况,将务工人员工资发放情况输入电脑,迅速传至镇及县劳动监察部门。劳动监察部门则对各企业工资发放情况进行监控,如发现有连续两个月拖欠工人工资的企业,即对其提出警告,由劳动部门向其发出《行政处理决定书》,要求其支付所欠工资,情节严重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东莞,则实行垫付机制。一旦企业老板欠薪逃匿,该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将先垫付老板所欠工人工资,再以拍卖所得款偿还上级主管部门垫付的资金,有效地保障了劳动者的权益。

  此外,广州、佛山、珠海、汕头、韶关等地区都推行了相关措施,大力整治欠薪问题。

  自1997年起,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已经着手研究关于企业克扣、无故拖欠职工工资的立法问题。1999年起草了《广东省企业欠薪处理条例》,设立欠薪保障基金制度。2001年组织起草了《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征求意见稿)》,经论证、修改、审定,今年5月1日正式实施。

  同时,为了有效监督企业工资发放情况,广东目前已在珠江三角洲地区建立了工资支付监控制度,一些有条件的地区更是建立了电子信息监控系统。保障劳动者权益的网络,已在广东全面铺开。

  欠薪,暴露立法缺陷

  近年来广东在解决劳资纠纷方面加大了力度,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因工资标准、支付等引起的劳动争议从未平息,并且呈上升之势。

  据了解,从1998年至2002年这5年间,广东全省法院一审审理的劳动争议和社会保障案48940件,年均增长率达到51.7%。2003年,广东省有关部门为劳动者追回工资6.97亿元,涉及80.2万人。仅广东省建筑领域,2003年以前拖欠农民工工资总额就为11.12亿元,截至2004年年底,清欠工资10.8亿元,总清欠比例为97.82%。

  针对屡见不鲜的欠薪现象,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研究所所长苏海南这样分析:首先,我国经济目前正处于转型阶段,劳动力市场主体不成熟,市场秩序混乱,还没有建立起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劳动力市场。在这种大背景下,一些民营、集体企业法律意识淡薄,不能依照劳动法律法规用工。少数经营者唯利是图,企业管理混乱,缺少相应的制度,随意性较大。其次,政府部门规范劳动力市场的力量不足,相关政策措施不完善、不健全,难以避免、制止和及时处理欠薪问题。

  另外,据劳动部门有关人士介绍,目前我国仅有劳动监察员4万多人,面对的却是上千万家企业,处于极其被动的状态。因此,尽管《劳动法》规定劳动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人员有权进入用人单位检查,但现实中监察员的严重短缺已使该条文成为一纸空文,也使欠薪现象无从监控,只能依赖年关时节运动式的“大检查”,但此时欠薪的结局早已造成。

  我国的《劳动法》从实施起到现在已有10年了,当时制定的一些条款并没有对目前存在的欠薪问题作出明确的解释,而且我国目前的相关法律也没有对什么是欠薪、如果发生欠薪应怎样处罚等明确规定。对此,有关专家认为,立法的完善是解决问题的关键。一是要根据劳动法来制定中国的工资法,二是工资法要学习国外的做法,规定最低工资、工资支付办法。而工资支付办法中有一个很大的问题就是禁止企业克扣工资,因此要界定什么叫克扣工资,界定克扣工资到何种程度应受什么样的处罚。这样,政府的力量和有关执法机关的力量才会充分发挥出来。

  作为外来民工的主要聚集地之一,为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规范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行为,维护社会稳定,广东制定一部符合现实需要的地方性法规显得迫在眉睫。

  欠薪,不再是维权的盲点

  立法,已是大势所趋,维权,则是立法的旨归所在。新的条例能否顺应民心?新条例的执行会对企业造成什么影响?新条例的出台能否为劳动者权利建立真正的保护屏障?新条例的施行又会产生哪些积极的效应?在《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即将颁布之际,笔者专门走访了部分劳动者、执法人员及法律专家,收集了一些来自他们的声音。

  “新《条例》出台?能保障我们的工资不被拖欠吗?要真是如此就太好了。”一位在现场应聘的农民工这样说。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一名基层检查人员在接受采访时表示:“《法规》出台后,对那些拖欠工人血汗钱的无良老板,不但要让他加倍赔偿,还要罚到他们害怕。”

  暨南大学法学院教授李伯侨介绍,《条例》的出台无疑可以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因为广东省现有的《劳动法》已无法适应实际的需要,同时也有益于增进企业老板的法制观念。这对于优化广东的就业环境,解决农民工因欠薪而引发的治安、违法等问题,将起着重大作用。

  李伯侨还谈到,原来在珠三角的民工之所以流向长三角、上海等地区,很大程度上是广东的劳动保障制度不完善所致。上海是全国最早要求企业缴纳“保障金”的城市,而现在长三角地区除了吸收了上海等地的成果,还注意提高法律的透明度,营造了诱人的劳动环境。广东应在这方面多点借鉴,好好解决一下历年来堆积的问题。现在《条例》在不断酝酿中成型并付诸实施,正是时候。

  面对《条例》的即将出台,广东各界人士纷纷表示,随着《条例》的实施,政府对欠薪问题查处力度的加大,会有越来越多的企业讲求诚信,企业法律意识也会逐渐觉醒。欠薪,不再是劳动维权的盲点。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亮点

  详细规定节假日工资计算

  由于劳动者基本报酬的不确定,对工资支付和工资支付监督颇为困难,如对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争议很大,有的企业按最低工资标准,有的按企业随意说的数,有的按平均工资算等等。为合理解决加班工资和各种假期待遇的计算基数问题,《条例》使用了“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概念,要求双方必须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和支付办法,以此作为计算加班加点工资和假期待遇的基数。如果不约定的,以用人单位所在地(县、区)政府公布的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作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条例》分别对“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这三种情况下的加班工资计算作了详细的规定。同时规定,用人单位有依法制定工资支付制度的权利,而劳动者则有查询权。这样不仅使劳动者清楚计算应得工资,而且对企业是否存在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的行为也是一种监督。

  包工头失踪,发包单位负责

  不少上访事件是由于“包工头”或企业主逃匿引发的。有关部门认为,及时垫付一定欠薪,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是解决问题的关键。因此,《条例》规定“租用场地、厂房的用人单位经营者欠薪逃匿,出租方应当垫付工资。出租方垫付的工资最高不超过经营者欠薪逃匿前12个月的租金总额。出租方垫付工资后,可依法向承租方追偿”。

  针对建筑工程承包问题较多,一些单位层层转包,承包人拖欠工资时发包方与承包方相互推诿,不愿承担欠薪责任等问题,《条例》则规定:不具备用人单位资格的承包人拖欠劳动者工资的,欠薪责任由实行承包经营的用人单位和承包人共同承担。建筑工程承包人拖欠劳动者工资的,由作为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分包人承担连带责任。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厅长方潮贵表示,这样将促使相关的责任单位对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进行监督,从源头上遏制欠薪行为的发生。

  对欠薪者处罚一一明确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对工资支付的原则、标准、方式、拖欠连带责任、处罚等一一明确,为有效解决欠薪、加班费等问题提供了法律依据。

  《条例》规定,用人单位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整改,逾期拒不改的,可向社会公布其违法情况,并通报同级工商、建设、外贸、公安边防等有关部门。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依法给予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警告、限期改正等不同程度的罚款。

  《条例》对欠薪者及其相关单位的责任作出明确规定:如合伙的企业拖欠劳动者工资,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如租用场地、厂房的用人单位经营者欠薪逃匿,出租方参与管理的,出租方应当承担工资支付的连带责任。出租方支付工资后,可依法向承租方追偿。

  优先支付劳动者工资

  《条例》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产,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30天)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照双方约定的标准支付生活费,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

  《条例》规定,用人单位拖欠工资期间清产核资、拍卖、变卖财产的,应提前七日向劳动者公布上述事项。用人单位偿还债务时应优先支付劳动者工资。

  《条例》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造成用人单位直接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赔偿费,但用人单位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百分之二。

  《条例》较引人注目的规定还包括:探亲假、婚假、产假、病假期间的工资支付标准;解除劳动关系被认定是违法时,应当支付劳动者在此期间的工资;发生欠薪事件后,劳动保障部门可要求工商部门暂缓办理营业执照年审;要求建设部门对企业的资质进行审查,形成互相配合、共同解决问题、确保欠薪解决的机制;还可申请人民法院暂扣、拍卖企业财产支付拖欠的工资等。

( 责任编辑:魏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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