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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的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的诚信问题备受关注。伴随着政府采购制度的推进,规范的程序和相应的惩戒较好地防范了其经营中的诚信问题,珍视政府采购市场的主观动因也使供应商的诚信理念得以不断强化;但是,政府采购中的另一当事人———采购人的诚信失缺却往往被忽视。
以笔者的工作实践体会,采购人的诚信失缺,尽管在政府采购的计划管理和委托采购过程中均有程度不同的表现,但更多的是体现在“买卖关系”中对供应商平等地位的不尊重和履约责任的不严肃。许多采购人在委托代理机构确定采购结果后,与中标供应商进行“二次谈判”,对已经经过规范程序竞争的中标金额再次压价,或无偿新增采购项目和“服务”条件,使中标供应商“进退两难”;签订合同时,突破或违背招标文件的基本精神或主要条款,在责任约束上对自身宽松有加,对供应商从严追究;项目完工或按合约阶段性完工时,为拖延付款故意延迟验收,特别是对那些非国库直接支付的采购项目,在结算采购资金时对供应商说话拖泥带水,办事遮遮掩掩,推三拉四,主要负责人如入云雾,结算资金一拖再拖,履约责任全然不顾。
采购人诚信失缺有着社会经济生活中的惯性原因,经济发展、市场竞争造就了“买方市场”,而“买主”的优势地位以及与之相随的优势心态往往使他们不按规则出牌。在这种本就不平等的心态下,诚信似乎从来都是对供应商的要求。并且,市场竞争背景下的“客户是永远无错的上帝”的商业理念被误读为社会生活精神,因而许多“买主”、“客户”———上帝们,在一味强调供应商的诚信经营的同时,与此相对等的诚信采购却一直被自己忽视。政府采购中的采购人诚信失缺比之一般性的“买主”,更大的原因还在于他们的这种优势和采购权受到了现代社会经济要求的政府采购制度冲击。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政府采购人与供应商之间的购买关系同样是民事行为,采购人的诚信失缺影响采购的公正性,既是对供应商权利的损害,又因为政府采购人身份的特殊性,直接影响着政府形象。同时,采购人的诚信问题直接关联我国政府采购事业的健康发展,甚至冲击着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平。
较之过去千家万户式的自行采购,当我国《政府采购法》出台后的政府采购行为进入制度和程序的层面的时候,采购人诚信失缺的隐性问题就凸显出来。那么,根治采购人诚信失缺问题毫无疑问在于政府采购制度本身,必须在不断推进政府采购制度中予以修补。
现行的政府采购制度,从法律到规程都具有操作上的严密性,只要严格依法依规办事,严格运作政府采购活动中的各个程序,一些与诚信相悖的“手脚”就能得到约束,许多有失诚信的“小九九”算盘就会失效,因此应强化法律和制度执行力,对任何一项应纳入集中采购的采购行为,必须严格实行真正意义上的集中采购,运用规范的程序(以招标为主的政府采购方式)产生中标供应商后,其中标金额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人不得变更中标结果。政府采购监管机关应加强对政府采购项目履约过程的监督检查,使政府采购项目不至于在采购人与供应商之间的履约过程中变形走样。应快速而全面地推进政府采购资金直达供应商的财政收付制度改革,除零散小额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实行授权支付的支付方式外,一般的政府采购项目都应全面实行国库直接支付。与此同时,要认真对待供应商的投诉,维护供应商的合法利益。对有违诚信采购的采购人行为,要视其结果程度依法问责。
政府采购制度上的诚信精神,是对供应商、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等各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共同要求。因此既要大力弘扬供应商的诚信经营,也要大力倡导采购人的诚信采购。作为以国家机关团体为主体的采购人,在我们国家致力于创建和谐社会、诚信社会的今天,当应做出表率。
( 责任编辑:孙可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