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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已有风险两年内有望基本化解规范运作的券商将迎来较大发展机遇
今年初,管理层提出了“标本兼治、远近结合、内外并重”的监管方针,这标志着今后较长时期内,管理层对券商的监管重心将落在处理高危券商和革新体制弊端上。国泰君安研究所资深研究员梁静等业内人士认为,随着管理层对证券公司开展综合治理,两年里,券商已有风险有望基本得到化解,新风险的产生将被有效遏制,一部分规范运作的券商有望迎来较大的发展机遇。落实到具体措施上,预计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首先,加快对高危券商的风险处置,加大处置力度。为防范证券公司风险的进一步扩大和蔓延,促进证券公司规范发展,管理层要加快高风险证券公司的处置工作。业内人士指出,对那些经过查实确实存在高危风险的券商,管理层要及时制定处置方案。
第二,加大券商改革力度,加快业务规范化和市场化步伐。管理层要加强对券商的保证金、投行业务和资产管理的监管,进一步加快券商的结算备付金分账管理、保证金独立存管、保荐制和询价制等制度措施的推进,清理传统的委托
理财,杜绝券商挪用客户资金、国债欠库等违规行为,防范金融风险,促使证券公司的各项业务开展趋于规范。
第三,加强分类监管,政策要向优质券商倾斜。在完善创新试点基础上,给予创新试点券商更多的优惠政策和业务机会,进一步改善创新试点券商的融资环境,允许其发行公司债券和短期融资券、放松股票质押贷款限制。同时,允许和鼓励创新试点券商从事金融创新,加速开拓集合资产管理等新产品和新业务。
第四,加强对券商的持续监管,特别是对券商高管的管理。券商创新试点管理办法已经对券商的内部治理和风险控制提出了严格要求,管理层今后将会继续出台一系列法规和规定,对券商内部治理以及业务进行规范,促使券商进一步完善内部治理、降低经营风险。
此外,支持对券商资源进行整合,建议暂时停止审批设立新的证券公司。当前,行业供给过剩以及外部环境的变化,客观上要求券商加快规模化和综合化步伐。证券业持续的严冬也为券商之间的并购和重组提供了难得机遇。而一些问题券商的关闭和处置,也将为其他券商扩张版图提供了机会。可以预期,行业并购重组的广度和深度将得到极大拓展,重组方式也将逐步市场化;随着券商两极分化现象的愈演愈烈,证券业的集中度可能重新趋于集中。在经过激烈的竞争和分化重组后,少数几家具有一定国际竞争力的综合性券商、一批在各业务领域具有比较优势的专业化券商和数量众多的区域性中小券商将组成金字塔型的市场结构。证券业也将形成专业化和差异化竞争的格局。(记者 张炜)
券商监管大事记
规范券商行为
○2001年5月16日,证监会发布《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同年10月,又下发了《关于执行<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若干意见的通知》。
○2004年1月1日,《标准券折算率管理办法》和《证券交易所债券实施细则》正式实施,标志着对证券公司违规国债回购的全面清查的开始。
○2004年8月和10月,证监会相继发布《关于对证券公司结算备付金账户进行分户管理的通知》,以及《进一步加强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监管的通知》,要求各证券公司将自营结算备付金账户和客户结算备付金账户分开,并在2005年年底前实现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独立存管,完成有关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五项内控要求。
○2004年10月21日,证监会下发了《关于证券公司开展集合资产管理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在目前的试点阶段,只有创新试点券商有资格开展集合资产管理业务。
○2005年1月19日,证监会发出《做好2004年券商会计审计工作的有关事项的通知》,其中强调各券商要严格执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
鼓励券商发展
○1999年8月,央行下发《证券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定》,陆续批准多家证券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拆借和债券回购业务。
○2003年末,《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和《证券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相继出台,打破券商融资瓶颈。
○2004年8月12日,证监会和证券业协会出台《关于推进证券业创新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关于从事相关创新活动公司评审暂行办法》,打开了优质券商发展壮大的空间,进而也揭开证券公司分类监管的序幕。
○2004年10月19日,证监会发布修订后的《证券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大幅度降低证券公司发行债券筹集资金的门槛。同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允许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向合格机构投资人发行短期融资券,以进一步拓宽证券公司的短期融资渠道,提高证券公司融资行为的市场化程度
○2004年11月5日,《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修改出台,新办法为券商提供了更加宽松的融资环境和运作空间。
○2004年,国税总局相继批准几十家证券公司汇总纳税。
○2004年末,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资本市场有关营业税政策的通知,其中准许证券公司自2005年1月1日起将代收的证券交易监管费、证券交易所经手费、股东账户开户费(包括A股和B股)、特别转让股票开户费、过户费、B股结算费以及转托管费从其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中扣除。(曹翊君)
( 责任编辑:林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