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扰乱行为未触犯刑法让不法分子有机可乘
前日,记者获悉广州市某银行涉嫌通过“追债”公司追讨债务。虽然事件已经平息,然而案中“追债”公司的行为造成了社会危害性,但因没达到刑事犯罪的界限而未能对其作出相应的法律制裁。
追讨未果502封门
2005年3月初,广州市A咨询公司收到了以XX卡发展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名义发出的追缴通知书追偿信用卡担保款。据B公司出示的资料显示,A公司的离任职员李某在任职期间向广州市J银行申请了一张信用卡,由A公司提供担保。该卡于2003年6月开通以来,李某共透支人民币近万元,但从来没有归还过。到2004年3月为止,李某原来的债务再加上滞纳金一共达2万余元。J银行曾多次联系李某,但一直联系不上。于是,他们就要求为李某作担保的A公司承担债务。A公司对此提出异议:首先,担保书上的董事长签名是假冒的。因为“签名”的董事已在2003年1月份离职,而信用卡是在2003年6月开通的,时间间隔太长不符合银行处理这项业务的一贯做法;而且李某早已离开公司,B公司提供的证据不充分。其次,现任的高层管理人员对此事件完全不知情。于是,A公司明确表示拒绝偿还,并指出就算要还也应该由J银行亲自来追讨,B公司没有权利。B公司追透部负责人则声称,他们是接受了J银行的委托向A公司追讨的。因为他们已替A公司向银行偿还了欠款,银行就把债权转移给了B公司。但当被要求出示J银行的授权书时,B公司却表示这是他们与J银行的内部协定。A公司认为事情不合理就再次拒绝偿还欠款。
由于追讨未果,B公司没有通过法律途径而是采取了上门捣乱的方式试图解决问题。一个多月以来,A公司员工饱受骚扰,特别在3月底,B公司所派出的人员不但用502胶水把A公司的大门封锁,使得员工请来开锁公司把门锁砸坏才能上班;而且大约有5-7个人聚集在A公司里面溜达、随便乱扔烟头,破坏办公环境;更甚者,他们竟然在A公司的办公时间内把电源总闸关掉,导致未能及时保存的电脑资料丢失。B公司这一系列行径严重扰乱了A公司的生产经营,曾经被迫停业一天。
在B公司人员扰乱期间,A公司曾报警反映情况,但到场民警表示此类案件属于经济纠纷而不触及到刑事犯罪,所以只对扰乱人员进行记录口供后就迅速离开也没有采取进一步的行动。期间,A公司针对此事专门询问过J银行,但该行工作人员否认有委托B公司来追缴欠款。昨天,记者从当事人中了解到J银行与B公司有关领导已亲口承认该信用卡是他们合办的,现由于J银行感到事态严重,涉案三方正在商讨和解方案。到发稿为止,B公司已停止了扰乱行为,A公司的一切运作也恢复正常。
扰乱行为不属刑事犯罪
有法律人士认为:B公司的行为表现与追债公司无异!其行为表现形式可能涉及的罪名有敲诈勒索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破坏生产经营罪等。
首先,B公司派出人员所行使的行为是职务行为,是以追讨透支金额为目的要求A公司承担担保责任,而不是非法占有为目的,因此不属于刑法规定的敲诈勒索罪。其次,B公司指派的人员只是损坏了A公司的一把锁,虽然有主观损坏财物的故意,但是其数额较小,所以也不能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最后,如果B公司指派的人员以追讨债务为目的,采取断电断水或者其他的手段干扰和破坏公司的生产经营情节严重的,可以认为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但本案中,他们的行为虽然给公司的员工造成极大的精神压力,也使到公司一度无法正常经营以及被迫停业一天,但是他们的行为尚未达到犯罪的程度,因此本案不能以刑事犯罪立案处理,但可属于社会治安处罚条例管辖的范围。A公司只能报警,通过公安机关对其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如拘留等。估计今后将更多地出现这种情况,但现今法律法规对还没有较为严厉的措施去惩罚上述行为的实施人,另到不法分子有机可乘。(林琳)
[新闻链接]刑法的相关规定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对被害人实施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强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破坏生产经营罪,是指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坏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行为。
( 责任编辑:魏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