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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钱”是目前国际社会普遍关注的焦点和热点问题,它不仅扰乱经济、金融秩序,并对社会稳定产生不利影响,必须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2004年我国央行根据新修订的《中国人民银行法》赋予的职责,开始对金融机构进行反洗钱工作的检查督导,开展对部分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现场检查。这是我国反洗钱工作迈开的第一步。就基层人民银行而言,反洗钱工作已成为当前一项重要工作。但反洗钱现实工作中还面临不少问题,亟待研究解决。
一、反洗钱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金融机构内部协调不够。在具体业务操作中就容易出现纰漏和脱节,不适应反洗钱工作的开展。
(二)多环节、多部门传递保密工作难。层层上报,同时报同级人民银行,上报环节过多容易造成失密。对各部门业务数据的核查、取证,也容易出现走漏消息的情况。
(三)增加了金融机构经营成本。在竞争的压力下,各金融机构都进行了业务扁平化。新增的反洗钱工作不仅工作量大,难度也大,给基层金融机构的经营带来了新的压力。
(四)与社会各部门间的配合协调。在没有历史经验可以借鉴、没有外来经验可以照搬的情况下,如何做好分工、如何做好在工作中的互相配合是一个难题。
(五)反洗钱与资本开放的矛盾。外汇管制是防止国际间“洗钱”的一个手段。它虽然呆板,但管理效果很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我国对国际社会的金融开放在逐步深入。人民币已实现了经常项目下的可自由兑换,资本项下的自由兑换正在逐步实现中。但我国目前金融市场发育程度不高,在金融开放环境中外汇管制的各项措施不健全,尤其是对资金进入国门的审查机制不严、不全,这就为国际“洗钱”留下了空隙,给外汇领域的反洗钱带来了困难。
(六)没有与社会相关部门协同工作的细则。金融机构是我国反洗钱所依托的重要渠道。但如今洗钱手段几乎涉及到了社会经济生活中使用现金消费和交易的方方面面。2003年香港成功破获了一个利用购买飞机票进行洗钱的犯罪团伙。要做好反洗钱工作必须要全社会的配合,尤其是公、检、法部门的配合。反洗钱的上源罪,都是有组织、有策划的团伙犯罪,都属对社会危害极大的犯罪活动,犯罪分子一般都格外警惕,有极强的应变能力。洗钱和反洗钱的较量还是一个长期的任务。
二、对策
(一)建议加快相关法律的立法建设。近几年来在反洗钱立法建设上,中国先后签署并批准了联合国《禁毒公约》、《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制止向恐怖主义融资公约》和《反腐败公约》等一系列与反洗钱及反恐融资领域相关国际公约;在《刑法》中明确规定了“洗钱罪”;发布了《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等金融机构反洗钱规章,建立了金融机构的客户识别尽职调查程式、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和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但这些规定还不够,《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和《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都只是部门法,效力不高,加上实际执行中存在各种各样的折扣,所以,使得反洗钱工作的相关法律依据不够,进而影响到反洗钱工作的开展。“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现在我们已步入法制社会,反洗钱工作的开展必须依法进行,《反洗钱法》等相关法律的出台就显得非常重要。
(二)反洗钱协作的机制建设。从目前国际社会反洗钱工作经验看,反洗钱协作的涉及面之广、波及面之大是难以估计的,需要全社会的配合和参与。首先,它需要一个具备反洗钱知识的社会基础;其次,主要的涉及部门有一个密切的配合关系,这个关系的建立应该由中央部署,宜从上到下进行;最后,反洗钱协作机制建设是一个长期工作,而且应该随着反洗钱工作实际情况的变化而变化。
(三)加强培训。从事反洗钱工作人员的基本素质极大地影响着反洗钱工作的开展效果。加上反洗钱工作在我国的开展时间短,“洗钱”手段又千变万化,所有这些都要求我们必须加大反洗钱工作的培训力度。从提高从业人员的反洗钱知识、技能出发,来提高反洗钱工作的实际效果。
(四)充分发挥高科技的作用。目前在发现和监测大额及可疑资金交易上还有不少潜力可挖,高科技的作用还没有被充分利用。如现在总行监测中心的作用应该有更大的发挥。这样既可以减少环节,解决基层中间环节逗留太久而延误时机的问题,又可以减少泄密几率。
(五)加强国际反洗钱合作。由于洗钱犯罪对全球造成了严重危害,国际社会只有共同合作才能遏止洗钱的浊流。我们必须加大与国际反洗钱组织的合作。尽可能地与世界各国签订双边引渡条例,打击国内犯罪分子挟资外逃、逍遥法外的气焰,也将境外黑钱拒之国门之外。
(六)加大处罚力度。从目前的情况而言,要促使金融机构重视反洗钱工作,促使金融机构认真执行各种反洗钱规章,必须加大处罚力度。改变反洗钱工作开展靠说服、靠人员关系的困难,减少处罚中可能出现的漏洞。从开始就依法办事、依法处置,杜绝各种侥幸。在新的《反洗钱法》中应明确加大对违规行为的处罚,为反洗钱工作的开展铺平道路。
( 责任编辑:魏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