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了《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并将从2005年5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
该《办法》明确,有三类出口商符合规定可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包括对外贸易经营者、没有出口经营资格委托出口的生产企业、特定退(免)税的企业和人员。《办法》明确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审批权在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含本级)税务机关。对出口商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经省级以上(含本级)国家税务局批准,可停止其6个月以上的出口退税权。黄宙辉 鲁仪诗
( 责任编辑:孙可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