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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牛晓波
北京报道
日前,国务院国资委副主任黄淑和在国有重点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国际研讨会上表示,国资委正在研究起草《重大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办法》和《重大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办法》,其中将明确企业总法律顾问在参与经营决策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失职责任。
“将来衡量国有资产水平将不再以某区域的企业数量定输赢,而是重在考量国有资本的社会存量。”熟悉中国情况的ACC中国事务委员会负责人许骅认为,投资主体多元化的发展方向,决定了国有企业对法律事务处理能力的更高要求。
“走出去”的风险
光着身子的小孩坐在狭窄的水盆里,正用毛刷为一条斑驳粗壮的巨蟒洗刷头部。孩子专注的神情和“温顺”的巨蟒形成一幅“诡异”的图象,震撼了研讨会现场的400多位与会者。
这幅图片来自GE亚太地区总法律顾问马龙的演讲幻灯演示稿中,标题为“了解风险是关键”。
“了解和熟悉被投资国的法律环境,依法加强对驻外机构和境外企业的管理,重视和加强法律风险防范,是摆在中央企业面前的一个现实而又紧迫的课题。”黄淑和认为,重视和加强法律风险防范,是国有企业加快实施“走出去”战略的现实需要。
“国有企业的日益国际化,是当前中国国有企业法律风险提高的最主要原因。”路伟国际律师事务所(Lovells)北京代表处执行合伙人吕立山律师(Robert Lewis)对记者表示。
按照国资委提供的数字,目前,中央境外企业和中央企业所属二级以上境外子企业共有693户,资产总额6299亿元,净资产2870亿元,所有者权益2264亿元,职工人数21万人,其中中方职工15万人。
“相对于合同风险、经营风险、债务风险等常规风险,国企还有一些特别的风险。”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李曙光指出,“走出去”带来的风险正日益在一些国际化程度较高的国企身上显现出来,不久前发生的中航油(新加坡)事件和长虹-APEX贸易纠纷等就是例证。
在此次研讨会上,吕立山提交了一份题为“中国100强企业法律风险评分”的评估报告。这份报告以美国企业的法律风险及其支出分别作为基准分100分。报告认为,当前中国国有企业面对的法律风险中间值为42分,而在法律风险防范方面的投入水平却只有2分。
“这也就意味着,中国的国有企业在用相当于美国企业2%的资源来应付相当于美国企业42%的法律风险。”吕立山强调,“就像一个既没有受过正式训练又没有足够装备的新兵,试图击退一大群入侵敌军一样。”中国企业面对国际市场中的法律风险还未做好保护自己的准备。
据介绍,这个基准分值的制定结合了全球企业法律顾问协会(ACC)、普华永道、《公司法律时代》及《全球律师》等机构在美国和欧盟进行的多个调查结果。
吕立山提交的报告显示,百强国企中法律风险排名前三位的分别是联想控股(97分)、TCL集团(93分)和海尔集团(81分)。在关于法律风险组成因素分析方面,境外上市、跨国合作、境外投资和知识产权依赖等是它们的共同特点。
而联想高踞榜首的一个重要原因则是不久前发生的对IBM全球PC业务的收购。
“该评分仅仅是对企业经营其业务所处的法律风险环境的一个客观描述。”吕立山表示,法律风险评分越高表明企业所面临的法律风险越高,但是,这并不是对企业自身的积极或消极评价。“法律风险评分最高的典型企业也可以成为最成功的企业。”
在这份报告关于全球《财富》100强企业法律风险评估表中,微软以150分高踞榜首。而在国企100强法律风险排名中,中国邮政则以16分位居末尾。
“国有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等级是和国企生存的国内环境相适应的,但一旦走向国际市场,其遭遇的法律风险将会随之攀升。”吕立山认为,在单一计划经济环境下,企业的法律风险几乎为零,市场化和国际化程度越高,法律风险也将随之攀升。
联想集团法务部总经理张子宽对该报告给予了高度评价,认为国有企业的法务人员和管理人员应该可以从这份“开创性”的报告中受益。
“在178户中央企业中,大多数企业法律顾问专业人才相对短缺,还有41%的企业未设立法律事务机构,有的中央企业连一名专职的法律顾问都没有。”黄淑和在论坛上坦承,中国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与国外,特别是欧、美等国家相比还存在较大的差距。
会后,一份“关于在国有重点企业加强法律风险防范的倡议书”出现在国资委的网站上。
这份署名为“国有重点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国际论坛全体会议代表”的倡议书明确提出,要“学习和借鉴国外企业在法律事务管理方面的先进经验”,从而建立健全国有重点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
在游戏规则内“游戏”
据世界大企业联合会的调查,美国48%、英国29%、西欧发达国家21%以上的大型企业都设立了总法律顾问。我国在大型国有企业中试行总法律顾问制度始于2002年。
2004年5月,国务院国资委公布了《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国有重点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以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为核心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这一在中国已经试点两年的制度正式推行。
国资委的要求是,在所有中央企业和地方国有重点企业都建立健全法律事务机构,而其中的53户中央大型企业都要实行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
来自国资委的数据显示,截至2004年底,53户中央大型企业中已经23户实行总法律顾问制度,其他中央企业有9户实行了总法律顾问制度。
据统计,从国资委成立至去年底,中央企业报请国务院国资委协调的法律纠纷案件达146起,涉及中央企业131户,直接涉案金额199亿元,间接涉案金额已超过450亿元。
黄淑和指出:“这些法律纠纷案件产生的原因虽然错综复杂,但企业内部责任不清,决策草率,制度不健全,监管失控,法律审核把关不严等,是其中的一个重要原因。”
国务院国资委政策法规局局长张德霖认为,企业总法律顾问的特点在于能够并且应该进入企业最高决策层,参与企业经营管理的全过程,从源头上为企业规避法律风险,从而改变企业长期以来法律顾问“哪里有官司哪里上”的工作模式。
但是,许骅审慎地表示,国有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要被更广泛地接受,“还需时日”。他认为,当前我国的相关法律体系中,关于总法律顾问制度的规定还不够明确,“只有国务院和国资委有关条例中有”,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和《公司法》中尚无相关规定。
联想集团张子宽则表示,任何企业,一旦建立了比较成熟的法律事务处理机制,在遇到突发事件时,也能够像处理日常事务一样。例如在联想此前收购IBM全球PC业务过程中,有关工作可以“按照既定程序按部就班的推进”。也正因此,联想近年来“基本没有出现比较大的法律风险”。
因此,他也对强制推广总法律顾问制度的必要性委婉的表示了质疑,“既然都能达成既定的目标,即维护企业经济利益,那么设不设这样一个东西也许就没有太大意义。”他说。
总法律顾问只是“一小步”
“过去我们的企业高管们出访或者与外商谈判时,基本不会考虑到法律顾问的参与,后来发现人家大多带着法律事务人员参与谈判,才逐渐意识到法律顾问的重要性。”许骅对记者说。
他认为,中国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目前还处于起步阶段,尚存在很多亟待解决的问题。但他相信,在国资委的大力推动下,这一制度有望在未来几年得到长足发展。
按照国资委政策法规局和全球企业法律顾问协会去年达成的合作备忘录,双方正在筹备建立全球企业法律顾问协会中国分会。
今年3月,ACC及其中国事务委员会和顾问委员会联合向国资委提交了一份《国有企业建立现代法律治理制度指南》,并在此次研讨会上散发给了与会人员。
指南提出,企业总法律顾问属于企业高级管理层的一员,“应直接由企业负责人、董事长或其他相当职位的高层管理人员领导”,强调总法律顾问必须“具有适当的法律教育背景,并具有相关的法律专业资格和经验”,并对“法律风险管理计划中涉及专业法律技能和经验的部分的实施和管理,应承担主要职责”。
李曙光教授也认为,解决企业法律风险问题,总法律顾问制度只是“启动了一小块”。“首先应该解决的问题是管理体制和经营机制的转变。”他说。
他认为,在当前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中,一个首要的问题就是国资委的恰当定位。
一个问题是人财物“三统一、三结合”的体制框架,同时,国资委管理企业范围的限制,也导致国资委定位的难以界定。“金融性资产是一大块国资委权力范围之外的国有资产,除此之外,还有上千家其他部委机构直管的企业,包括宣传媒体和军工企业,也不在国资委管理范围之内。”李曙光认为,这种现象导致了国资委“名不副实”的尴尬地位。
今年年初,国务院国资委统计评价局局长孟建民公布,央企去年共申报核销损失3178亿元人民币。加上财政部已核准的近1000亿元损失,央企共计核销损失达4000亿元。
“主要是监督制约机制不到位,缺乏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制度。”国务院国资委主任李毅中曾表示,4000多亿元的权益虽然核销掉,但下一阶段还要落实责任。
( 责任编辑:孙可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