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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第183条,对内幕交易只规定了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却没有民事赔偿责任。所以,对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这两项的修改应增加民事责任的内容,让股民能真正得到赔偿
本报记者陈黛发自北京
13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实施情况及修改的有关问题,认为1999年开始施行的《证券法》已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下,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客观要求,迫切需要修改。
昨天(14日)下午,就《证券法》修改的有关问题,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李曙光接受了《第一财经日报》记者的专访。李曙光是《企业破产法》和《国资法》起草小组成员,多次参与了《证券法》和《公司法》的专家论证会。
《第一财经日报》:此次《证券法》的修改颇为引人注目,您认为修改内容可能在哪几个方面有根本性的改变和突破?
李曙光:我认为此次修改将在三个方面有明显的突破,分别是保护公众利益和中小股东权益、政府监管和证券交易。其中保护公众利益和中小股东权益,是比较突出的一个问题。可以说从1999年证券法开始实施以来,关于修改的内容就一直在讨论。
《第一财经日报》:修改后的《证券法》,哪些条款可能在保护公众利益和中小股东权益方面起到作用?
李曙光:我认为强化证券信息披露管理、增加证券交易的民事赔偿责任是尤其重要的,因为目前的证券法在这方面的规定很不完善。
对于证券违规的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和虚假陈述这三种行为,2002年底和2003年,最高法院分别作了两个司法解释,对虚假陈述可以提起诉讼,要求民事赔偿。而《证券法》第183条,对内幕交易的只规定了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却没有民事赔偿责任。所以,对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这两项的修改应增加民事责任,让股民能真正得到赔偿。
《第一财经日报》:在您参与的多次讨论会上,修改的分歧和讨论的热点主要集中在哪些内容上?
李曙光:对《证券法》修改的讨论,主要集中在对上市公司和券商如何建立更有效的监管体制、金融产品创新、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等方面,还有证券交易是否单独立法。
比如讨论会上普遍认为对违规行为处罚太轻,如果加大处罚力度,就要修改《刑法》;银行和保险公司都有破产机制,并写入了《商业银行法》和《保险法》,而券商却没有破产机制,证券法需要补充此方面内容。
公司法规定了公司上市条件等,这些内容本应该是《证券法》的内容。而《证券法》本身对很多问题的规定却不明确,如证券交易涉及的违规行为的认定和提起诉讼,处罚的力度、主体、程序等都不明确。要解决目前存在的内幕交易、虚假陈述、上市公司圈钱、虚报报表、胡乱担保、操纵市场和欺诈行为等,就应该单独制订一个规则,这就是证券交易法。
《第一财经日报》:对于广大股民格外关心的股权分置、国资入市、混业经营、股指期货、做空机制和T+0等话题,可能会有怎么样的规定?
李曙光:金融混业经营是个趋势,《证券法》不可能把分业经营直接改成混业经营,但在个别条款上肯定会有所松动。事实上,保险基金入市,保险法有关内容已经修改了;允许银行成立基金管理公司,未来也可能入市,国务院也对此有了一些特别规定。所以,(《证券法》)可能会明确规定银行基金、金融控股公司等金融机构的职权,并放宽进入证券市场的条件。
国资入市方面,还是会有所限制,但是可以肯定的是,限制会比以前放宽。至于松动的幅度有多大,如何监管,还有很多要讨论的细节。而对于股指期货、做空机制和T+0等,各方面的分歧也很大,基本上是可上可下的状态。
《证券法》的修改归根结底是市场本位还是政府本位的问题,有一些权力要给市场,有一些权力要归政府。我们需要做的是把这些思路理顺,形成符合市场秩序、切实保护股民利益的修改草案。插图/苏益
( 责任编辑:谢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