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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各大银行决定从2006年1月1日起,如果市民未按照合同规定逾期还款,各大银行罚息水平将从今年每日万分之二点一提高到按签订合同利率基础上上浮30%至50%。其中建行表示加收50%,中行、农行、民生等银行视情况而定,幅度在30%至50%之间,广发执行最低幅度为30%(《信息时报》4月8日)。紧随广东之后,央行近日规定,将各商业银行执行的逾期还房贷的罚息水平定为“在借款合同标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至50%”,同时给商业银行一定的自主权。(中新网4月11日)
按理说,违反合同规定加收违约金无可厚非,但与前段时间闹得沸沸扬扬的提前还贷要收违约金牵扯在一起,事情就变味了许多。提前还款要罚,滞后还款也要罚,那么市民还贷的对等自由在哪里呢?其实该不该罚,该罚多少自然是事先合同规定的内容,既然有合同约束,市民与银行就应该有针对合同签订公平谈判的权利,而现在声音几乎都出自银行一方之口,不免让人听出欺行霸市的味道。
按照《合同法》规定,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在可以明确预期的情况下是作为正式合同条款写入合同的,对于事前不能明确知悉的情况由合同双方协商确定免责条款和解释权。对于购房合同,可能发生的提前还款或是逾期还款都是可以明确预期的,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提前还款或是逾期还款需要加收违约金,那么银行收取违约金就违反了《合同法》。退一步讲,如果当时约定需要加收违约金和加收金额的条款,现在银行单方面提高违约处罚幅度也同样违反了《合同法》。
在目前的银行贷款操作中,逾期罚款一般作为明确的条款写入合同,这也是合同双方的共识。但借贷能够提前还款往往银行是持欢迎态度的,比如学生助学贷款,银行就很乐意学生提前把钱还上,所以提前还款要收违约金这一条在银行借贷合同中几乎不存在,即使有也是少数。如果合同中没有规定,那么市民提前还贷究竟违的是哪一条约呢?再说逾期还款加罚,如果合同事先明确了处罚力度,按照合同效力,银行也没有权利单方面提高违约处罚幅度。
令人不解的是,前段时间银行在市民提前还款加收违约金时对合同问责一直“三缄其口”,推脱为“按照国际惯例”;而在逾期还款问题上,却义正词严地要求“按照合同规定”,试问:合同效力是对合同双方的约束,还是单方面由银行来约束顾客?
责问之余,我们也疑惑:为什么明明该按照合同办事却敢无视合同的约定,明明违反了《合同法》却仍然不受问责?答案或许就在于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对银行违约的纵容和默许上。由于地方政府对银行违约的“不作为”,银行违约不需要负担违约成本,想让其自我忠实履约可以说是“痴人说梦”。
长此下去,合同还有没有效力?《合同法》还是不是法律?社会运行还有没有大家可以认同的规矩?
( 责任编辑:沈亚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