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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每年400多亿港币的寿险保费中,约有三分之一来自于内地。境外保险机构未经批准到内地开展业务,不仅严重地扰乱了内地保险市场,也是一种违反内地法律的行为。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上指出:“深入整顿金融秩序……当前,要依法严厉打击非法集资、地下钱庄、非法发行证券、地下保单等非法金融活动。”根据有关部门的部署,中国保监会,特别是受“地下保单”侵害较为严重地区的保险监管机关和保险公司,在严密监控事态进展的同时,正在采取措施,严厉打击非法境外保单。
暗流涌动
什么是“地下保单”?按照保监会的界定:非法境外保单俗称“地下保单”,其表现形式主要包括境外(主要是港澳)保险公司未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在内地向内地居民销售的保单;境外地区的保险公司派推销人员到内地销售保单,内地人员实施为境外保险公司销售保单的行为;境外地区保险公司的销售人员到内地实施向内地居民宣传、介绍境外保险公司的产品,教唆内地居民到境外签投保单的行为。
“地下保单”所涉及的产品有寿险和非寿险,但主要是寿险。其实境外保险公司违规向内地销售“地下保单”,10多年前就出现在广东、福建等地。2003年内地与港澳CEPA协议签订以来,“地下保单”有从广东、福建向上海、北京、浙江、江苏等内地渗透蔓延之势。
据业内人士估算,在香港每年近400亿港元的保险费收入中,约有三分之一来自内地,澳门也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同期保费收入来自内地。保监会官员指出,“地下保单”不仅造成逃税行为的产生,同时还为个别人实施“洗钱”等犯罪行为提供了方便。
产品诱人 丰厚回报
良好的服务,以人民币交费,出事理赔以美元支付,这是不少人对“地下保单”的印象。而险种多,保单功能全往往是境外保险公司在内地非法展业的“杀手锏”。从内地发现的“地下保单”分析,境外保单中除有人民币保单外,还有外币保单,这无疑为那些长期在海外工作或学习的人提供了方便。有些港澳和国外的保单甚至具有抵押担保功能,可以用来购房、购车、置业等等。此外,由于内地保险公司投资渠道狭窄,管理水平不高,给客户的投资回报率根本无法与境外保险公司相比。
据媒体报道,2003年7月25日,两位福建人通过中介代理人向在澳门营业的美国万通人寿保险公司投保人寿保险,此后不久这两位福建人即死亡。保险公司觉得事出蹊跷,遂委托事务所调查。调查结果表明,代理人在和被保险人签发保险单时,代理人为投保人伪造了投保人过境澳门签单的虚假证明,并且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
实践证明,虽然境外保险公司的产品具有很强的诱惑力,但隐藏着多种风险。
首先是法律风险。境外保险公司保险单中的保险条款与内地有很大的不同,一旦发生歧义,理赔纠纷难免。如发生争议,投保人连投诉的机会都没有。
其次是理赔风险。即使保单经公司确认有效,一旦出险申请理赔,将难以操作。
再次是服务风险。在内地没有设立合法的港澳保险营业机构,投保人办理保单业务一般只能通过电话与原推销人员联系,一旦原推销人员离开保险公司,其续交保费和出事索赔便难上加难。
多方合作 联手打击
目前,“地下保单”市场由于其展业手段隐蔽性、展业方式的多样性,再加上有关法律法规的“软约束”力,保险监管机构对其进行有效打击并非易事。而且“地下保单”大多是分散的一对一销售,又给查处带来很大的技术操作难题。因此,多方携手上下联动打击“地下保单”才是必然选择。针对“地下保单”泛滥现象,内地一些保险监管机关已积极与港澳地区保险监管当局合作协调,并达成了许多共识。
保监会作为国家保险监管机关,只具有对境内保险经营主体依法进行监督管理的权力和职能,促其境内保险公司依法办事,规范经营。而境外非法“地下保单”则是一种违反我国《保险法》,破坏和扰乱正常经济秩序、金融秩序和外汇管理秩序甚至诱发洗钱等违规违纪、违法犯罪的行为。
要从根本上解决“地下保单”问题,必须有工商、公安、法院、检察院、海关、外汇管理局等职能部门的参与和支持,做到联手打击,才能达到预期效果。
( 责任编辑:骆祖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