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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股票市场上,券商私下融资给他人炒股尽管是个别现象,但还是有券商热衷于此。最近,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因融资炒股引发的纠纷时,判决券商败诉,从而给这种违规操作敲响警钟。
何小姐是在上海市某券商处开户的股民,她把具体的操作事宜委托给华先生。2004年1月6日,何小姐发现自己账户内的长江电力(600900)(相关,行情,个股论坛)股票被卖出。因当时的卖出价与市场价相差不大,她随即又买进了11400股长江电力。
但次日,何小姐发现账户内该股票又无故被人卖出,所得款项也被人提走,即与券商交涉。券商的答复让她大吃一惊———她的股票账户被华先生向券商融资时作了抵押!
原来,因炒股之需,华先生在2年前向该券商融资100万元,同时把包括何小姐的股票账户和资金账号等值的100%有价证券抵押给券商,这才使何小姐的股票屡次被卖。
据此,何小姐把该券商及华先生告上法院,要求返还等量的原有股票。她认为自己与华先生仅存在委托代为炒股,券商无理由直接对其股票账户平仓。
券商在法庭上理直气壮称,该股票账户系华先生控制使用,已被华先生融资100万元时作了担保。因华先生在借款期限内未偿还,这才给予平仓以抵消借款。
但同为被告的华先生未到庭。
法院认为,券商与华先生签订的融资合同,系规避证券法的无效合同。华先生擅自把何小姐资金账户内的资金,作为向券商借款的信用保证金,侵犯了何小姐的利益。而券商在没有确定该资金是否属华先生所有,就作平仓和划款,直接损害了何小姐的权利,因此作出券商败诉的判决。法官点评:
券商私下给予股民融资或透支炒股等擦边球的做法,是违背证券法的行为。此外,涉及本案的何小姐与华先生之间委托代理炒股,也不宜提倡。因为民间的委托代理炒股,若是赢则相安无事,但一旦造成亏损,受托人往往不能兑现当初的约定,就会产生不必要的麻烦。
作者:严登峰 李学兵 NBD上海报道
( 责任编辑:张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