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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中国证监会负责人在作出“目前股权分置已具备启动试点条件”的表态时表示,解决股权分置问题的核心是“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应该说,这一“核心”是没错的。不过,鉴于中国股市的实情,笔者以为,在解决股权分置问题的过程中,有必要将这一“核心”再向前推进一步,即在保护公众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同时,要特别重视对中小投资者利益的保护。
虽然目前的股市已进入机构投资时代,但从股市投资者的结构来看,中小投资者仍然是股市里人数最多的群体。而且一个众所周知的事实是,目前股市里的机构投资者大多是近年来才进入中国股市的,而在此前,特别是在2001年股市大转折之前,中小投资者在股市里扮演了最为重要的角色,那个时期也曾被称为“散户投资时期”。因此,从股权分置问题带给投资者的伤害来看,中小投资者所受到的伤害是最深的。相反,这些近年来入市的机构投资者,由于入市的时间不长,特别是由于经过了2001年来的大跌之后,股票价格基本上已经跌到了低位,因此这些新入市的机构投资者所受到的伤害其实非常有限。因此,从解决股权分置问题给予投资者以补偿的角度来看,这些中小投资者更应该得到补偿,他们的权益更应该得到保护。
而且,从股市乃至国家法规的出台来看,保护弱势群体是一个重要的基本准则,这也是立法“以人为本”的表现。如在今年“两会”上,在温家宝总理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里,就非常注重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充分体现出“以人为本”的精神。而作为证监会解决股权分置问题的基本原则:“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这本身上也就是保护弱势群体的一种表现。只不过,在“公众投资者”这个群体之中,“中小投资者”又是最为弱势的一个群体。因此,从保护弱势群体的基本准则出发,解决股权分置问题更应重视对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那么,在解决股权分置问题的过程中,如何体现出对中小投资者的保护呢?笔者以为,这种对中小投资者的保护可以很好地体现给予中小投资者的补偿问题上。因为目前市场上的中小投资者大多具有股龄长的特点,而且近几年来由于行情不佳,新入市的中小投资者人数相对有限。因此,在设计方案时,特别是在考虑到给予流通股股东以补偿的时候,应体现出“时间段”的特点,可根据投资者的股龄来制订补偿标准。比如,按每一年股龄给予一个10股送1股的标准予以补偿。或者以2001年7月31日为基准日(2001年7月是股市明显的转折期),在此基准日之前入市(以开户为准)的投资者,受股权分置问题的伤害最大,因此给予他们的补偿应明显多于后来入市的投资者。如果给予后来入市的投资者以每10股补偿5股的话,那么,可给在此基准日之前入市的投资者以每10股送10股的标准予以补偿。这种做法,对于那些股龄长、受股权分置问题伤害最大的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或许会显得更加公平、公正一些。
( 责任编辑:林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