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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出台规范类证券公司评审通知
本报记者蔡钰发自北京
19日晚,证监会发布《关于规范类证券公司评审和监管相关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就规范类证券公司的评审与监管的有关问题进行了规范。这是继此前推出的从事相关创新活动的试点证券公司之后,再次推出的第二类证券公司,即合规发展类或合规正常类公司的划分标准。这是业界所关注的券商分类监管动作的进一步深化。
《通知》规定,获得规范类证券公司资格的券商可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申请各相关核准事项的行政许可并开展相应业务;可根据公司财务状况和净资本状况、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进度、主动化解既存风险的力度等,选择与其风险控制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相称的业务种类和业务规模;此外,证监会推进证券行业创新发展的政策措施和经试点证明成熟的业务、产品创新方案等,将逐步在规范类公司中推广实施。
证监会要求,中国证券业协会根据《通知》的有关要求制定规范类证券公司的评审办法,并负责组织规范类证券公司的评审和持续评价工作。
中国证监会于去年8月发布实施了《关于推进证券业创新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为第一类证券公司即创新试点证券公司划定了分类标准。随后,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实施了《关于从事相关创新活动证券公司评审暂行办法》。目前已有11家证券公司获创新试点资格,并在业务拓展和融资渠道上得到了政策扶持。如光大证券、广发证券和长江证券获准开展券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国泰君安获准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短期融资券等。
紧随证监会发布《通知》后,中国证券业协会20日出台了《规范类证券公司评审暂行办法》,对规范类证券公司的评审以及持续评价进行了详细规定。
( 责任编辑:张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