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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支持证券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交易
本报北京电(记者 李巧宁)为规范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工作,中国人民银行与中国银监会日前联合发布实施了《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办法》对信贷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交易、信息披露以及相关机构的权利义务等分别作出规定。
《办法》规定,在中国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发起机构,将信贷资产信托给受托机构,由受托机构以资产支持证券的形式向投资机构发行受益证券,以该财产所产生的现金支付资产支持证券收益的结构性融资活动,适用本办法。
《办法》明确,资产支持证券由特定目的信托受托机构发行,代表特定目的信托的信托受益权份额。资产支持证券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上发行和交易。
依照《办法》,受托机构由依法设立的信托投资公司或中国银监会批准的其他机构担任。受托机构依照信托合同约定履行下列职责: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信托财产、持续披露信托财产和资产支持证券信息、依照信托合同约定分配信托利益等。
《办法》规定,受托机构必须委托商业银行或其他专业机构担任信托财产资金保管机构,依照信托合同约定分别委托其他有业务资格的机构履行贷款服务、交易管理等其他受托职责。贷款服务机构可以是信贷资产证券化发起机构。但信贷资产证券化发起机构和贷款服务机构不得担任同一交易的资金保管机构。
就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程序,《办法》明确,受托机构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相关申请文件,中国人民银行应当自收到全部文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申请,决定受理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不核准的书面决定。
按照《办法》,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可采取一次性足额发行或限额内分期发行的方式。资产支持证券的承销可采用协议承销和招标承销等方式。承销机构应为金融机构,并须具备注册资本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最近两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等条件。
《办法》指出,资产支持证券可以向投资者定向发行。定向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可免于信用评级。定向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只能在认购人之间转让。
关于资产支持证券的交易,《办法》规定,资产支持证券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结束之后2个月内,受托机构可根据有关规定申请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资产支持证券。
《办法》要求,受托机构应当在资产支持证券发行前和存续期间依法披露信托财产和资产支持证券信息。信息披露应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指定媒体进行。此外,《办法》还对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的权利及其如何行权作出了规定。
据悉,与信贷资产证券化相关的会计、税收处理规定和房地产抵押登记变更规定,将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另行规定。购买和持有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管理政策将由有关监管机构另行规定。
3月中下旬,经国务院批准,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工作正式启动。国家开发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作为试点单位,将分别进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试点。
( 责任编辑:吴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