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送GP到6666 随时随地查行情
■本报记者 申兴 特约记者 鲁钇山 广州、香港、肇庆报道
一起涉嫌信用证诈骗的2.6亿美元大案(折合人民币20多亿元),在11年后接近了最后的结论。
4月12日,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李钢鸣涉嫌信用证巨额诈骗案当日审理完毕,将于近日宣判。如果二审最后对被告人的判决为信用证诈骗罪,该案将成为建国以来最大一宗信用证诈骗案。
2.6亿美元
事情还得从11年前说起。
1994年5月,李钢鸣和当时的粤海轻工业品有限公司(粤海集团下属企业,下称粤海轻工)原董事长兼总经理甘广正、原副总经理梁德兴密谋,李钢鸣向甘、梁提出,假借为肇杰鞋业有限公司肇庆中旅下属企业李钢鸣担任董事长“进口设备及原材料”的名义,制作各种虚假单证,由粤海轻工开出以正和集团为收益人的信用证进行非法套现。
肇庆中旅企业集团公司为此作担保。同时,正和集团除付给粤海轻工开证金额2.5%-3%的手续费外,暗中再给甘、梁二人0.5%的回扣。
李钢鸣是广东省肇庆市人,生于1952年,正和集团董事长,因本案于2001年4月19日被逮捕。
香港注册总署公司注册处资料显示,正和集团1992年在香港成立,注册资本金为1万港币,李钢鸣占70%股份。从1992年6月到1999年3月期间,李还同时担任肇庆市中旅企业(集团)公司的总经理,并于1995年8月前担任法定代表人。
粤海轻工开具给李钢鸣的信用证,一般为3个月到期付款。但到期的时候,李一般都无力偿还,这样就由粤海轻工开新的信用证给李,然后李再用新的信用证套现得来的钱还旧信用证的债。由于后证数额往往大于前证,李的雪球越滚越大。
法院的审理表明,到1996年4月,以粤海轻工为申请人、正和集团为受益人的信用证开具单位,已经包括了渣打银行、中银香港、南洋商业银行等香港的20多家中资和外资银行。甘、梁为李申请开具信用证共计132份,开证总额达2.6亿多美元。其中,从1995年8月10日起,粤海轻工给正和集团连续开出的32单信用证,没有一单能收回资金。
玩忽职守?
在4月12日的庭审中,是否构成信用证诈骗是双方辩论的焦点。去年8月,肇庆市中院以玩忽职守罪分别对三人作出一审判决后,检察院提起了抗诉。
被告人李钢鸣及其代理律师认为,李在香港成立正和集团,是受命于肇庆市政府和肇庆中旅的,因此正和集团是国家的公司,李的行为不是为个人而是为国家谋利益。之所以欠债,只不过是因为他经营不善,没有把生意做好,在经营中使用信用证套现,不过是一种“借款”手段。李钢鸣在132单信用证开具过程中前面的款项一直都有归还,也没有携款潜逃,故没有非法占有故意,因此属于玩忽职守,而不是信用证诈骗。
作为公诉人的广东省高级人民检察院和粤海轻工的代理律师则表示,李在正和公司中占有70%的股份,且该公司与肇庆市政府和肇庆中旅没有任何干系,纯属李个人的公司。李所谓的“借款”,一不支付利息,二无借款前的担保故此说难以成立。
此外,李在信用证套现过程中有行贿行为,在信用证不再开具之后有疯狂转移资产的行为,具备了信用证诈骗的主观故意,这一点可以从香港麦锦执业会计师行对李钢鸣所涉产业的审计报告中明显地体现出来。而李、甘、梁使用伪造的信用证单据、文件进行信用证非法套现的犯罪事实,已经得到了一审的确认。因此,李的行为构成信用证诈骗罪。
压垮巨人的稻草
李钢鸣案件是当年粤海重组的导火线之一。
1995年11月,粤海集团发现了粤海轻工的问题,随后责令其停止为李钢鸣开信用证。当时李尚有4.4亿港元的欠款未能偿还。由于粤海轻工不能再为李开信用证,李的戏法就此变破。
1997年5月15日,甘、梁被正式逮捕,被定为受贿罪分处有期徒刑11年和8年,而李在写了《悔过书》后被保释,他表示将尽快偿还所欠债务。但粤海集团方面称,至今还有4221万美元的借款没有归还。
前粤海集团人士称:“此事导致粤海集团在港信用下降,100多家银行集中逼债,粤海当时一下子面临200亿的支付危机,后来不得不重组。”
“粤海重组”是迄今为止我国国有企业的最大型重组之一,包括4个企业集团的重组,参与重组的债务近60亿美元,涉及500多家企业,遍布中国内地、香港及澳门、美国、英国等十多个国家和地区。目前广东省已经成立了全资拥有的国有资产授权管理公司——广东粤港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负责管理重组后的新粤海。
李钢鸣事发后,粤海集团主动偿还了此案中银行全部债务4亿多港元。
中山大学岭南学院金融系副主任牛鸿告诉记者,当时渣打等银行敢开信用证,因为粤海背后是政府信用,银行方面认为,就算有问题出来也一定有人买单,把贸易信用加入了政府信用。在信用证开立流程中,银行只审核申请人的资质和信用等,而对受益人只审核单据。此案中申请人是粤海轻工,正和集团是受益人。
1980年在香港注册成立的粤海公司,是我国第一间“窗口公司”。随后,各省、市在香港、澳门设立的“窗口公司”日渐多起来。这些公司一般为政府全资拥有或实际控制的企业,公司负责人由各地党委和政府任命,早期的对外借贷也有政府担保,贷款一般投向内地经济建设项目。
原粤海集团的一位中层干部表示,1993年到1996年间,是中国驻外企业特别混乱的时候,由于相关法规不严,企业的财务制度也不健全,存在管理上的漏洞,监管上也流于形式,正是案件的高发期。
( 责任编辑:雨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