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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随着中国金融开放进程的加快与金融体制改革的推进,金融混业产品日趋增多,实现综合经营成为各类金融机构提高核心竞争能力的内在要求;为此,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所邀请相关政府机构的主管领导、知名学者以及国内外著名金融机构的负责人,围绕金融创新与风险防范及其对金融市场的影响和所引发的系统风险,以及相应的政府监管机制改革和各类金融机构的经营战略调整等热点问题进行深入分析与讨论。搜狐财经频道作为协办单位为本次论坛提供了独家网络直播支持。以下是中国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副主席魏迎宁的精彩发言(实录)。
魏迎宁: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来宾,女士们、先生们,我要讲的题目是保险业的综合经营发展趋势及监管导向。夏所长给我出这个题目,希望我讲一讲保险业的综合经营问题,这个题目其实是不太好讲的。因为金融业的综合经营是近年来在金融业、保险业大家议论比较多的热门话题,金融业的呼声很高,要求综合经营,以前也叫混业经营。综合经营和混业经营有什么不一样呢?一开始大家认为两种说法都能用,也叫混业经营,也叫综合经营,后来把这个概念准确了一下,混业的范围比较大,不限于金融业,包括实业,而且混业往往是一个法人机构同时经营几类业务。刚才我说这个题目为什么不太好讲呢?因为金融也这几年呼声比较高,监管部门也进行了研究,但是迄今为止还没有拿出一个比较系统的、成熟的意见来,也没有就此做出相关的法律上的规定,所以在此我只是讲一些我自己的见解和看法,供大家研究。
第一部分想回顾一下保险业综合经营的历史和现状。金融业的综合经营是指一个经营企业直接或者是通过子公司同时经营银行、证券、保险三类经营业务中的至少两类业务。保险业的综合经营是指保险公司或者是保险集团公司、保险控股公司直接或者是通过子公司经营银行、证券、保险业务,应该说保险业的综合经营对于我们来讲也并不陌生,1999年以前当时还没有保险法,中国的保险法是1995年10月1号开始生效实行的,1995年以前保险业的投资没有什么限制,保险业当时存在着综合经营的状况,比如说原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曾经设立了信托投资公司经营信托业务,也是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立了证券营业部,保险公司直接是一个证券营业部经营证券业务,金融投资银行曾经设立过保险部经营保险业务,后来又变成了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交通银行还长期持有太平洋保险公司的股份,工商银行曾经持有平安保险公司的股份,当时的保险公司不仅在经营层面实行综合经营、混业经营,还有实业,房地产开发、酒店甚至是炼钢厂等等都经营过,由于当时对风险缺乏考虑和分析,经验也不足,已经给保险业形成了一些不良资产,这些不良资产到现在也没有完全化解。有幸的是当时不良资产虽然占保险业总资产比例比较大,但是由于最近这几年保险业发展比较快、总资产增长比较快,所以当时的不良资产虽然还没有完全化解,但是在总资产中占的比重已经很小了,已经不构成风险了。1995年以后保险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等基本法律相继颁布实行,确定了银行、证券、保险分业经营的框架,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以后,为了防范金融风险,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框架、制度得到了严格的执行。95年保险法生效之后虽然做了规定但是没有严格执行,97年以后严格执行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制度,比如说原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证券营业部已经转让给了银河证券,原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所设立的信托投资公司叫中国人保信托投资公司已经停止开展业务,交通银行、工商银行所持有的保险公司股份已经转让。
这个制度得到执行之后,综合经营状况是不是已经完全解决了呢?我们认为综合经营状况也仍然存在,只不过形式发生了改变,由一个不直接具体经营业务的集团或者是控股公司,通过设立子公司进入了银行、证券、保险领域,这种形式和我国目前的法律框架没有直接冲突,比如说中信集团,下面有信托业、中信实业银行,在经营银行业务,有信诚人寿保险公司,经营保险业务,并且还有证券业务。中国平安保险公司是一个集团不具体经营,但是平安集团下面有财产保险公司、人寿保险公司、平安信托、平安证券。整个形式和以前不一样了。在保险业除了平安集团以外,还有其他保险集团公司、保险控股公司,比如说中国人寿它的核心公司就叫中国人寿集团公司,下面有一个控股的子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公司,已经在海外上市了,下面还有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是在香港上市,它有资产管理公司。除平安集团以外其他的保险集团公司、保险控股公司所设立的子公司都是经营财产保险、人寿保险、健康保险、养老金保险的公司,他们的经营范围没有超出保险业,所以和我们所说的综合经营还是有一定差距的。我们所说的综合经营一定是经营银行、证券、保险三类业务中的至少两类。
第二个问题想讲一下保险业综合经营的优势和风险。随着全球化和我国金融市场的对外开放,越来越多的外资金融机构进入了中国,提供金融服务,保险市场也早已经对外开放,目前进入中国的外资保险公司已经有几十家,这些外资保险公司相当一部分是综合经营的金融集团,国内一些比较大的保险公司也都把综合经营作为自己长期的发展方向。为什么一些大的保险公司都想搞综合经营呢?我的理解综合经营可以提高保险公司的核心竞争力,能够提高核心竞争力的原因在于以下几个方面。第一,金融业竞争的一个重要方面,客户的竞争,刚才史主席讲了,外资银行进入中国首先瞄准的是优质客户,同时也没有放弃中低端客户。金融业的竞争对客户的竞争是一个重要的方面,综合经营的金融集团可以从事销售多种金融产品,可以为客户提供多种金融服务。为此就可以建立银行、证券、保险客户的统一后援服务平台,共享客户资源,对客户进行深度开发。比如说可以向银行存款客户推销保险、基金产品,这样不仅方便客户,也可以降低经营成本和推销成本,对客户更有吸引力,在竞争中处于优势。第二个原因,在综合经营的金融集团内部,银行、证券、保险企业之间可以互相提供服务,这种服务可以减少信息的不对称、降低交易成本。比如说保险公司要买证券投资基金,如果买本集团设立了基金管理公司的基金就可以减少成本。第三是在集团内部可以使用统一的标识、统一调配资金、人才、技术等等,使人才、技术发挥更大的效益。比如说我们看到中远房地产集团,它开发了好多房地产项目,都带远洋几个字,远洋就是它统一的标识,虽然好多项目、好多写字楼,看到一个远洋的项目不错,对其他的项目也会信任它,了解它。统一标识降低了很多成本,降低了广告费用。
刚才说的这几个优势是从理论上讲的,下面从实际上进行一下分析。先考虑一下保险业和银行业之间的关系。最近这三年来有一个新的概念在保险业使用,而且也印在宣传材料上,叫银行保险。2001到2003年银行办理销售保险的渠道被广泛采用,在北京、上海等等大城市到银行办理各种存款手续时,银行的柜台都有关于保险的宣传材料,通过银行卖保险,这种方式被广泛采用之后使得人寿保险业务保持了比较高的增长速度。但是自2004年以来,人寿保险低速增长,一度负增长,为什么呢?因为银行保险销售业务萎缩了。为什么银行销售保险会萎缩呢?因为我分工管人寿保险,2004年1月份、2月份比去年同期人寿保险业务都是负增长,到了3月份和去年持平,到2004年年底比上一年略有所增长,但是还是降低的,为什么降低原因很多,主要原因是银行代理销售保险少了,为什么会少?两个原因,一个银行代销的人寿财产保险本身保障不是很明显、对客户信用不大。第二是银行与保险之间的合作仅仅是银行代理销售保险单,银行和保险公司没有长期共同的利益机制。所以银行向保险公司索要的代理手续费越来越高,银行给保险公司代理销售保险业务应该给手续费,保险公司都希望把自己的产品通过银行来卖,银行就成为保险公司的竞争对手,代理销售网点被银行认为是稀缺资源,这样银行要的手续费越来越高,使得保险公司再通过银行来卖保险利润非常小,甚至要补贴费用。保险公司的每一个产品在开发时、定价时都设计了管理费是多少,银行要的代理手续费比较高,保险公司的管理费不够开支,还得补贴费用,这样一些国外公司就主动压缩了银行代理销售保险的业务量,使银行代理的业务萎缩了。
再看银行保险表现仅限于代理关系而已,在欧洲一些国家银行保险的概念是指银行和保险之间的一种合作机制,既包括通过银行代理卖保险,这是一种销售,还包括银行的客户经理在帮助客户理财时把保险加进去,还包括银行投资设立保险子公司,包括银行和保险公司共同设立一个保险公司,它有股权上的纽带。欧洲的银行保险有股权关系,能够深度合作,所以可以长期、广泛地发展。在欧洲一些国家银行保险业务量在人寿保险中可以占到50%以上。在中国为什么不行呢?银行和保险公司之间没有股权关系、没有长期利益机制,都是短期行为,不利于发展。
可以再看一下保险公司和证券之间的关系,保险公司资金的运用要增值方式之一就是买证券投资基金,这是允许的。保险公司因为没有自己的证券公司,通过基金管理公司去买,前几年在证券基金投资上发生了一些亏损,另外保险公司的新型产品叫投资连接保险,最初曾经翻译成基金连锁保险,为什么这样翻译呢?因为买投资连接保险向保险公司先交保费,这个保费用来买保险公司专门设立的投资帐户上的投资单位,保险公司把它的投资帐户分成单位,每个单位的面值最初也是一块钱。投资单位的价值变化了,根据资产结构,资产包括证券类的产品,投资单位的价值每天都在变,你所需要获得的保障比如说死亡给付这是从投资帐户上划过来一部分钱来承担这个责任。你买保险公司投资帐户的单位就类似买了一个开放式基金。应该说在国外保险公司经营投资连接产品保险公司是要注册一个基金的。如果保险公司设立基金的话这个问题就更方便了。所以我刚才讲了保险业和金融业、证券业有很密切的关系,从保险业的经营来讲如果能够和银行业、金融业有长期的股权纽带关系可能更有利于保险业的发展,从这个角度来讲一些大的保险公司都希望将来能够综合经因,原因也就在于此。
但是我们在肯定综合经营优势时也必须看到综合经营可能带来的风险。经营集团各专业子公司之间如果不进行关联交易,它的优势也就不可能发挥,如果保险公司投资设立了一个基金管理公司作为子公司,如果不是关联交易,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不能通过自己的基金公司来做,它还有什么优势呢?当然没有优势了。如果银行控股一个保险公司,银行就不能给这个保险公司代理销售保险产品,如果没有这种关联交易,优势也没有发挥,等于没有用。但是如果要进行关联交易,又可能产生另一个风险。为了掩盖某一个子公司的毁损提供了便利。为这个集团隐利、收益转移地就提供了便利。一个集团进行综合经营的话它的风险就更具有隐蔽性,如果它某一个行业的子公司发生了风险,就能够更快地在集团中扩散。如果风险爆发,所造成的损失会更大,危害的后果有可能更为严重,此外如果一个金融集团进行多种金融业务,它的层次增多,结构复杂,如果管理能力比较差的话,也可能在管理上会失去控制,酿成风险。
第三我想讲一讲对保险业综合经营的监管。刚才我们说保险业进行综合经营有很大的优势,也有可能带来很大的风险,从监管的角度,既要允许保险公司以综合经营为方向进行探索,同时又要考虑防范风险,因为防范和化解风险是金融监管的主要任务。如果金融监管部门不能防范和化解风险就没有尽到自己的职责。保险业综合经营既然有优势,应该说是保险业发展的总的趋势,也是国际金融业发展的总的趋势,如何通过监管有效地防范风险、防范综合经营所带来的风险对保险监管部门来讲是一个新的课题。最开始也讲,保险监管部门甚至据我了解其他一些监管部门对于综合经营都有一定的研究,但还没有一个系统的、完整的监管办法。我认为对于保险业综合经营的监管至少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应该由保险公司自主选择综合经营发展战略。综合经营有优势,但是不一定适合所有的保险公司,因为综合经营需要一定的条件,需要比较大的资本金、需要人才、需要技术,不是所有的公司都具备这些条件的,也就是不是所有的公司都要搞综合经营。也不要因为进入中国的外资保险公司是综合经营了,也不要因为有些大的保险公司要综合经营,其他的不具备条件的、比较小的保险公司也一定要把综合经营作为自己的发展方向。大的不一定就是好了,好的也不一定是大的,也不一定说你经营的范围越大、经营种类越多就一定是最好的。一个成熟的保险公司必然会权衡利弊、理性、审慎地决策,不会贸然进入一个自己不熟悉的领域,我们要吸取90年代初保险公司搞混业经营、多种经营的教训。90年代初保险公司提出的战略目标是国际化、集团化、多元化、综合性,什么业务都可以搞,结果造成了一定的损失。保险公司要避免盲目扩张、避免冲动,要审时度势、理性分析,以免造成不应有的风险。所以监管部门也应该提醒保险公司不要盲目扩大业务领域,因为我觉得综合经营范围大有大的优势,如果经营范围比较小也有小的优势,专业化的优势。比如去年以来批准新成立的保险公司,有的是专门经营汽车保险,还有只经营农业保险的,还有只经营健康保险的公司,健康保险公司有的是保险集团里面的专业健康保险公司,还有新成立的、独立的只经营健康的保险公司,我们既需要专业化的保险公司,也需要保险业综合的集团。
第二,保险公司如何实施综合经营的话,最好设立一个保险集团公司或者是保险控股公司作为核心企业,作为控股的母公司。控股的母公司最好不直接经营具体保险业务,也不经营其他金融业务,只是一个投资、控股公司。这个母公司可以参股其他机构,这样就符合现行的法律框架,目前的经营范围应该是仅限于金融业,不要进行实业,搞保险开发、搞酒店等等最好不要搞,只限于金融业的综合经营。
第三,实行综合经营的保险集团公司,也就是控股的母公司和子公司之间应该尽量实现股权结构的清晰化和简化,不要把股权结构搞的很复杂。应当禁止子公司之间相互持股,禁止子公司持有母公司的股份。这样股权才能清晰,能够看出来他们之间的关系,如果搞的复杂就为关联交易提供了条件,看半天看不出到底是什么关系。比如说一个母公司成立一个子公司,和这个子公司共同出资成立第三个公司,第三个公司又持有母公司的股份,这样关系非常复杂,不利于监管。
第四,公司法人治理是保险监管的核心内容之一。所以必须对综合经营的保险集团公司法人治理进行监管,重点是核心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包括股权结构、决策程序、职能关系等等。刚才史主席也讲了,我们银行业有好多问题了,其中之一就是法人治理存在问题,保险业也是一样的,如果搞综合经营股权结构复杂了,更要把法人治理结构作为监管的重点。
第五,要规范保险集团的关联交易。综合经营的保险集团不可能不进行关联交易,关联交易可以进行但是要把管理交易作为监管的重点,关联交易应该是公平的,既然同属于一个集团,但毕竟是两个法人,法人之间的交易应该是公平的,基本上以市场价格为参照。如果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来出售产品,或者以明显高于市场价格的价格去买产品都有转移利润、隐藏收益的嫌疑。所以应该公平。怎么公平呢?透明,上市公司要向社会公开,非上市公司要向监管部门报告,向股东做报告。
第六,如果一个保险集团实施综合经营,它的专业子公司所经营的各类金融产品以及市场行为应该受相应的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比如说将来保险集团公司如果设有证券公司,这个证券公司就得受证监会的监管。如果一个银行控股一个保险公司,这个保险公司的业务、产品、行为就得受保监会的监管。但是实行综合经营的集团归谁管?如果这个集团业务是以保险业为主,也是从保险业发展起来的,它的控股公司虽然不经营具体的保险业务,但是也应该受保监会监管。目前比如说中国人保控股公司是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改过来的,已经不具体进行保险业务了,但是中国人保控股公司还是归保监会管。这就需要几个监管部门之间(保监会、证监会、银监会)之间加强合作,有信息交流,做好监管工作。
第七,保险集团的各个法人公司肯定都要独立核算,都要编制各个法人公司的财务报告,同时集团还应该编制汇总的财务报告,应该把集团内的债权、债务、项目投资抵消,这样一个财务报告能够反应对外的资产、净资产。核心企业或者是专业公司(金融企业)只要有一家财务状况达不到监管机构的要求,比如说他的资本充足率达不到,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不足等等,核心企业就有义务补足,否则核心企业就不应该向他的股东分红。比如一个控股公司控股了好几个金融企业,其中某一个金融企业下属的一个保险公司亏损严重,但控股公司利润很好,就不能向股东分红了。既然保险公司亏损严重,就应该补足保险公司,不能让保险公司破产其他企业很好,因为保险公司经营不好很可能是通过不公平的关联交易让它破损的,所以有这个义务。要成立金融集团经营控股公司就应该保证你所控股的这些企业都是健康的才行。
总之保险业的综合经营是一个比较新的课题,有条件的保险公司可以进行综合经营的探索,可以稳步进行,但是必须在有效的基础之上进行,要吸取以前的交心,懂事和综合经营相配套的东西得有,相关的法律法规、监管部门,能够在防范风险的基础之上稳步推进。我的发言到此结束,谢谢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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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魏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