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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文婧 实习生:张媛源
改革开放以来,对外投资只占吸收外资的1/15
本报讯 面对中国企业开展国际合作“引进来”多、“走出去”少这一状况,参加2005中国企业“走出去”国际论坛的许多专家和企业代表指出,中国企业走出去正面临来自体制、政策和法律等方面亟待解决的问题。
商务部副部长安民4月28日在2005中国企业“走出去”国际论坛上表示,改革开放20多年来,中国吸收外商投资连续多年名列世界前列,截至2004年底,累计实际利用外资达5600多亿美元,而同期对外直接投资则仅为370亿美元,占世界对外投资总量的比重不到0.5%。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原副主任陈清泰说:“尽管近年来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取得了积极进展,但中国企业在‘走出去’过程中一直没有完全克服企业制度的弱势。”在“世界经济论坛”公布的国际竞争力评价报告中,中国微观经济竞争力始终属于排序最后的20%之列,这与实施“走出去”战略的我国大型企业普遍存在的所有权缺位和越位的问题紧密相关,产权弱激励和软约束,使企业难以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不少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形同虚设。“中国上市公司出现的大量丑闻充分揭示了人为扭曲公司治理的严重性,在所有权状况没有进一步改善的情况下,怎能保证行为不端的控股股东掏空上市公司之类的丑剧在‘走出去’的企业和项目中不会重演?”陈清泰表示,尽快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已经成为我国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大企业的重要基础。
“国内政府部门对企业‘走出去’的投资审批和政策指导程序明显滞后于企业‘走出去’的发展速度,这也使‘走出去’的企业失去很多发展机会。”内蒙古鹿王羊绒集团公司名誉董事长高丰接受采访时举例说,1997年,由于国家还未出台支持国内企业走出去的相关方针政策,相关部门也无法为走出去企业提供必要服务和合法保证,使鹿王羊绒集团在马达加斯加建厂时,只能先以个人名义注册,在“走出去”三年之后,才补办了国内相关合法手续,企业在国外的发展速度因此受到了影响。陈清泰表示,时至今日,我国政府仍然用行政审批的办法和多部门直接涉足跨境监管的办法,不仅成本高、效率低,而且政府对微观投资活动的过多干预会打乱投资责任机制,弱化企业的责任和风险意识。与会企业人士认为,一方面,政府部门应通过监管境内企业的资信和资质来间接监督境外投资企业,使其权责明确;另一方面,也希望国家在资本运营、税收减免、外汇使用、投资保护、出入境签证等方面给予全面支持和帮助,并组建必要的机构和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蒋黔贵表示,我国企业走出国门,特别是进入法律比较健全、依法维护权益意识比较强的发达国家时,对企业所在国法律环境了解程度的不足,成为国际并购与经营的额外风险。据国资委2003、2004两年统计,中央企业报请国资委协调的法律纠纷案件达146起,涉及中央企业131家,其中不乏费时、费力、费财的涉外法律纠纷。蒋黔贵说,要抵御这种风险,企业本身应率先建立较完备的法律顾问制度。此外,他认为,中国企业在海外并购中还应选择双方比较熟悉、比较信任了解的、有国际信誉的中介机构和专业人士(律师、会计师、审计师)作为合作伙伴,规避法律风险,提高跨国经营成功率。
( 责任编辑:马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