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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本报“劳动法律援助咨询台”的消息一经刊登,读者通过信件及电子邮件的方式向我们反映了诸多劳动问题,其中包括拖欠工资、超时加班、不缴纳社会保险、不签订劳动合同、大学生就业遇求职陷阱等。本报的劳动法律援助咨询台将把读者的咨询问题反馈给相关专家,并陆续在报纸上刊登,为您答疑解惑。第一期
案例:梁某是一家县属企业的女职工,因生育向单位请产假 90天,单位却批准了 56天,并且表示产假期间的工资按基本工资的 60%发放。梁某提出质疑,说自己的一个女友生育时休假 90天,并全额领到了工资。不知自己单位的说法是否合理、合法,希望了解法定产假到底是多少天,产假期间能否减发工资。
专家评析:该案主要涉及两方面的问题:
第一是关于产假时间的问题。 1951年政务院公布的《劳动保险条例》规定的女职工产假的确是 56天;难产或双生时,增加假期 14天。但是, 1988年 7月,国务院发布了《女职工劳动保障规定》,规定女职工产假为 90天,其中产前休息 15天。难产时,增加产假 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 15天。 1994年颁布的《劳动法》第 62条对此也明确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 90天的产假。
第二是关于产假期间的工资问题。主要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没有实行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地方和企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应该由企业支付。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企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也就是说,企业在女职工休产假期间,可以停发奖金、伙食补贴等非基本工资部分,但是不得减发基本工资。另一种是实行了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地方,企业参加了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建立的生育保险,并且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根据劳动部发布的《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劳动部发 [1994]504号)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企业可停发工资,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给生育津贴,生育津贴的标准是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该案例中,梁某所在企业仍然沿用《劳动保险条例》规定,只批准梁某 56天产假,明显违反了法律规定。该企业如果没有参加生育保险,还应该承担向梁某支付产假工资的义务,而且不得减发。企业应当立即纠正其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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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骆祖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