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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一”长假已经结束,七天假期给广大劳动者带来了欢快与轻松。但有为数不少的劳动者为了值班并没有休息,还有许多建设者为了重点工程按期竣工,仍工作在热火朝天的施工现场。劳动者节假日不休息,理应按相关规定得到三倍工资报酬。然而,笔者日前与几位“五一”节假日期间仍坚守在工作岗位的朋友谈及三倍工资情况时,他们中不少人根本就没有享受到三倍工资的待遇。
《劳动法》第四十三条第三款明确规定: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然而,一些用人单位为什么置《劳动法》于不顾,随心所欲地克扣劳动者报酬,明目张胆地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笔者认为:造成这一窘境的原因大致有三:
一是用人单位的领导法律意识、法制观念淡薄,不愿给。一些用人单位的领导不把《劳动法》当一回事,在休息日、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劳动,不给双倍、三倍工资报酬早已习已为常。甚至为让劳动者在节假日工作,动辄打出“政治任务”、“向XX献礼”等招牌,让劳动者假日工作却不按相关法律支付补助报酬。某经营者甚至面对劳动者要求节假日劳动付给三倍工资时,大言不渐地称,既然是《劳动法》规定,那你们找《劳动法》去要三倍工资去吧!凡此种种,一句话,就是要这些用人单位的领导必须强化法制观念。
二是一些劳动者逆来顺受,不敢要。现在有不少用人单位动辄以“试用期”为由随意辞退劳动者,动辄以“枪打出头鸟”来解除那些“不听话”劳动者的合同。这样一来,有不少劳动者为了有份工作、为了养家糊口,不得不忍气吞声。他们有苦不敢诉,有理不敢讲,正当的报酬不敢要,合理的要求不敢提,合法的权益不敢维护。
三是个别地方的劳动执法部门充耳不闻、视而不见、不去管。面对一些用人单位随意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者“身在屋檐下,不得不低头”,不敢据理力争可以理解。然而,作为地方劳动执法监察部门,若能在其位、谋其职、尽其责,很好地为劳动者撑起保护伞,监督惩戒用人单位这种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那么节假日劳动者的三倍工资是完全可以落实的。遗憾的是,一些劳动执法部门既没有尽职,也没有尽责。
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值班、值勤,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这是《劳动法》赋予劳动者的权利,是法律人性化的具体体现。一些用人单位无视法律法规,随心所欲地克扣或剥夺劳动者这一合法权益,与我们当前所倡导的建立和谐社会也相违背,值得重视起来。
( 责任编辑:胡晓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