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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藏”在住宅楼里的商铺在给居民提供方便的同时,也带来了环境污染、扰民等一系列问题。为此,北京市一名政协委员近日提出《关于制定禁止在没有底层商铺设计的居民楼开商店的法规的建议》的提案,呼吁保护“楼里”居民的权益。
原本没有底层商铺设计的居民楼下商铺林立--这不啻是把双刃剑。上世纪90年代我们曾把底楼破墙开店称为“民间经济的新运动”,但是,当这种运动在制度设计真空下成为私权对公权的形式胜利后,它在民间的冲突与对峙就成了民意与物业权益的被事实架空的过程。有在底楼掘地三尺开辟“复式”商铺的、有浓烟滚滚污水遍地的……居民要问的是:“底铺”与住宅楼为何能长跳贴面舞而监管无法作为?
从法律角度讲,没有底层商铺设计的居民楼属住房性质,而非营业用房,居民擅自将住房用作营业房是不合法的。如果商铺产生噪音等危害,这就侵犯了相邻住户的合法权益,产生了相邻纠纷,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底铺”与住宅楼长跳贴面舞而居民束手无策,根源在于职能部门没有把好“准入关”和尚未形成治理合力。一旦事后受扰时找工商,人家说对方没有执照,管不了得找环保,环保说那是无照经营得找工商,住户也只能忍着。其实,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对法律明确禁止的经营业务坚决不予以批准、对仍存在的依法予以取缔,在居民密集区域审慎发照,对擅改结构等涉及公共安全和人身危害等违法行为加强监管和处罚,各司其职地形成综合执法的合力来治理这个问题。
当然,有法必依的前提是有法可依。2003年实施的《物业管理条例》只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做了明确规定,但未对产权人处分其房屋的租赁用途作出禁止性规定。物权法作为民法财产法的主干之一,旨在解决社会中财产的归属和利用问题。由此而言,“通过物权法立法明确居民专有部分的使用权利和公共权利的界限”也是解决“底铺问题”的关键武器。
( 责任编辑:胡晓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