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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1日,因不敢承担社会责任而延误圆明园环评一个月之久的北京师范大学下属的环评单位,受到国家环保总局副局长潘岳的点名批评。
自国家环保总局4月13日就圆明园整治工程举行听证会以来,针对整治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价(以下简称“环评”)报告就成为关注焦点。但这一事关工程未来去向的环评报告却一直“难产”。
北师大一环评单位先接后辞
国家环保总局副局长潘岳点名批评
据介绍,圆明园整治工程自4月初被“叫停”之后,圆明园管理处找到北京师范大学下属一家环评单位,希望他们对该工程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主动递交了委托书。但该环评单位却在数日前做出决定:不愿对整治工程进行环评,让圆明园管理处“另请高明”。对建设项目的环评先接后辞,在我国20多年的环评史上还不多见。
这样,近一个月的宝贵时间被白白耽误了。
是不是这家环评单位没有能力承接?国家环保总局副局长潘岳做出否定回答:北京师范大学所属的这家环评机构具有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认可的甲级环评资质,从技术、业务上完全有能力承担圆明园环境综合整治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价。
据业内人士推测,这家环评单位先接后辞,除环评本身有一定技术难度和时间要求外,更主要的是怕承担社会责任和环评之外的风险,包括湖底防渗、整修驳岸、调整植被、整理山形水系在内的圆明园整治工程经多家媒体报道后,其环评报告无疑成为“烫手山芋”。能否对整治工程进行客观公正、迅速及时的环评,对环评单位的职业道德尤其是个巨大挑战。
他指出,虽然环评单位可以自主选择环评工程,但不能只为一点经济得失和个体利益,就不讲职业道德与专业信誉,更不能忽视社会责任。北师大下属的这家环评单位,没有以科学的态度和负责的精神对圆明园整治工程进行环境影响的分析预测,而是瞻前顾后,惧怕承担责任,在反复近一个月后才提出不愿牵头做工程的环评,延误了整治工程环评的时间,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理应受到道义谴责。
环评是为环保把关
不是“拿人钱财、替人消灾”
上世纪70年代末,我国引进环评制度。2003年9月1日,《环境影响评价法》开始实施,要求从具体建设项目的建设到大范围的经济发展规划,都须“先评价、后上马”。
20多年的实践证明,环评制促进了经济合理布局和优化选址,对于预防环境污染发挥了重要作用。仅“九五”期间,全国就完成了2592个大中型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优化了项目选址,否决了一些与国家产业政策、环境保护规划、区域环境质量目标相悖的建设项目。
不过,在环评过程中还存在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一些环评单位不负责任,环评质量差;管理混乱,没有发挥专职机构的作用;专业人员不齐,技术力量差;有违规行为,超证书允许范围经营,有的甚至弄虚作假,蒙混过关。而由项目业主出资、委托单位搞环评的机制,更加助长了环评单位不作为、乱作为的现象。有些环评单位甚至置环评的目的于不顾,沦为“拿人钱财、替人消灾”的工具。
针对这些现象,环保总局对环评单位进行了系列监管措施。比如去年末,国家环保总局对全国198家甲级和728家乙级环评单位进行了考核。根据考核结果,环保总局吊销了山西军工环保应用技术研究所等8家单位的证书,收缩了内蒙古大学等4家单位的评价范围,并暂停了山西临汾市环境保护应用技术研究所等11家单位的业务,限期整改;同时,通报批评16家,暂缓发证29家。
圆明园环评暴露道德危机
环保总局将严加整饬
“圆明园整治工程环评‘难产’,暴露了环评单位的道德危机,因逃避社会责任和风险而拒绝环评的现象必须引起高度关注。”潘岳表示,为进一步提高环评质量,规范环评秩序,环保总局将出台系列措施,对不能保证环评质量和逃避社会责任的环评单位和环评行为进行处罚和整顿,以杜绝环境影响评价流于形式,防止环评单位在经济利益面前丧失工作原则。这些措施包括:加强环评单位的定期考核和管理;健全评价责任追究制度;建立环境影响评价专业技术人员的执业资格制度和竞争机制。
对此,环保专家在充分肯定的同时,也提出了建议。北京地球纵观科普研究中心负责人李皓指出,要真正发挥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作用,必须实现由“政府主导型”向“社会自觉型”转变。发动社会组织和专业人士参与到环评过程中,在环评的各阶段引入信息公开及公众参与机制,做到公开透明,以保证决策的科学性。另有专家指出,要使环评制度发挥应有作用,还须多管齐下:对目前的业主出资、业主自寻环评单位的制度进行改革,建立中立第三方机构,托管环评资金,实行环评竞标制,以免除环评单位“吃人家嘴短”的流弊;同时杜绝环评和项目评审中的长官意志,矫正项目业主“环评只能帮忙、不能添乱”的错误心态,激励秉公环评的单位,为环评的正常开展创造宽松的社会环境。
( 责任编辑:马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