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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调后发放标准为每月488元今年已有1.1万失业人员领取
【本报讯】(深圳商报记者徐恬)记者昨天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从本月起我市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上调为488元,我市失业员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比以前略有提高。
上年度我市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480元,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是根据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的。《深圳经济特区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失业保险金的月发放标准为上年市政府公布的最低月工资的80%。2004年市政府公布的最低月工资为610元,因此从2005年5月至2006年4月,我市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调整为488元。宝安、龙岗两区也参照488元/月的标准执行。另外,困难失业员工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的生活困难补助金也相应提高,由原来的192元提高到195.2元,调整后困难失业员工每月可以拿到683.2元。
据了解,今年我市已经有1.1万名失业人员领取了失业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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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有关规定,员工因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解散或者撤销;或用人单位被依法整顿;或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而裁员;或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失去工作后一个月内,应到失业保险机构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失业员工必须在法定劳动年龄之内具有劳动能力,在特区连续工作一年以上,同时失业后按照规定进行登记并有求职意向,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失业员工领取失业救济金的计算标准,按其连续工作年限每满6个月计发1个月的失业救济金,但最高不超过24个月。失业员工重新就业满一年后再次失业的,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期间按照其重新就业后的工作时间计算。作者:深圳商报记者 徐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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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谢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