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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新京报》刊发社论《需要确立景区门票的“降价机制”》,认为政府应当确保对景区运转的资金投入,保持门票价格在合理水平上的基本稳定,让更多的人享受到国家经济发展带来的福祉。笔者对此观点深以为然,并想补充的是,针对一些地方实施的“转让门票经营权”行为,国家也应当采取必要的遏制和规范措施。
所谓门票经营权转让,是指一些风景名胜区和景区的管理者以出租、出让、参股、质押、拍卖、合作开发等方式,将景区的经营权利转让给企业或个人,由其享有相关经营权和一定的收益权。
这种企业化经营模式,在实践中确实为一些景区带来了可观的经济效益,一度被美其名曰为经营城市的创新举措。
但其同时也产生了许多负面问题。比如有些承包甚至买断经营权的商业经营者,往往以追求利益最大化为目的,任意提高门票价格,使公众尤其是外地游客承担了过重的经济负担,有时甚至出现涨降失度的“失控”局面,损害了消费者乃至国家的利益。由于很多景点资源尤其是自然景观和历史古迹具有稀缺性、不可再生和复制性,而经营者往往“增收却不相应增加保护投入”,致使相关公共设施维护和服务跟不上,过度的牟利性使用行为使风景旅游资源遭到破坏。
此外,不少景区项目由于招商门槛太低、经营使用期限过长,又没有相应退出机制,也容易产生纠纷。
门票收入是景区管理和保护支出的主要来源,同时也是国家和地方的财产,门票专营权应当由景区管理机构行使,同时强化其行政管理职能和效能。即便是为了引入竞争机制,吸引更多投资,也应当依法实行严格的特许经营方式。
正如有关官员指出的,门票收入属于监管成本非常低的国有资产,盲目把景区门票转让或捆绑上市,是一种非常不经济的做法。风景旅游资源是要永续利用的国有资产,不能随便进入市场,也不应迷信某些经营管理模式的短期效应。
□莫子(北京市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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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崔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