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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即将添上一个新的东西。媒体最新报道,国资委近期将就4月14日发布的《暂行规定》出台配套文件,对国企产权转让过程中员工持股问题作出具体规定。此次在配套文件中对其设限,有国资委官员表示,实际上国资委并不鼓励企业员工持股。
不想让职工当家作主的原因很简单,那就是国资委对部分改制企业的追踪调研发现,员工持股后,企业经营决策过程的确民主透明了,但在利益分配问题上,职工与经营者常常难以达成一致,有时甚至影响经营决策。其中最突出的表现是,员工持股后对股权收益特别关注,企业每赚到一分钱,他们都会要求按股权比例分红。特别是在员工持股份额高于经营者的改制企业中,企业利润提留已经成为经营者与员工持股者之间的新矛盾。最后的结果往往是企业扩大再生产难以完整实现,从而重新陷入“大锅饭”的境况。
笔者为有关部门的这些调研结论感到困惑。提倡收益共享、风险共担的股份制结构到了有关部门眼中,竟然被当成了“大锅饭”,道理何在?我国《公司法》明确规定股份公司上市至少要“千人千股”,目前单个上市公司股东人数绝大部分都有几千甚至上万人,股权同样相当分散,怎么从不见谁说上市公司股东们在吃“大锅饭”?
至于说员工持股后对股权收益特别关注,企业每赚到一分钱,他们都会要求按股权比例分红,则更是令人费解。首先无论任何形式的企业组织,按照财务制度都有一个会计期间,对于利润分配一般都有个时间约定,不可能说任何时点都可以进行分红;其次就算持股的企业职工想分红,也是作为出资人的他们对企业剩余权的一种正当索取,无可厚非。以同样股权相当分散的上市公司为例,每到开股东大会时,股东之间为了分不分钱以及分多少不照样吵得不可开交?笔者还没听说因股份制不好而要进行种种限制的事。
调研结论中还提到,员工持股份额超过经营者的改制企业中,企业利润提留已经成为经营者与员工持股者之间的新矛盾。其实这属于现代公司制下普遍存在的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的正常博弈,又咋能说成是新矛盾?言外之意是一定要让员工的持股份额低于经营者,企业的经营决策才不会受到影响,企业扩大再生产才能顺利实现,但这显然与事实相悖。以往的大量案例表明,在经营者“独大”的国企治理结构环境下,不仅企业管理者为追求个人名誉、政绩而盲目扩张、重复建设的道德风险屡屡发生,而且中饱私囊、侵吞国有资产的事件也是时常出现,如果觉得股份太分散、决策太民主不好,一定要让经营者的持股份额高于企业员工,那岂不正成全了他们的“好事”?
据说目前国资委与劳动保障部都很关注调研中出现的这些现象,初步意见是让经营者在企业经营中占据主动权,不鼓励职工大量持股,这样有利于企业高效运营,也应该成为市场经济主流。其实对于国资委所描述的上述现象,很多企业曾采用了一种相应的应对方式,即西方国家普遍施行的职工持股计划(即ESOP),我国通常称为职工持股会。但由于国资委担心有些企业通过一人或数人代理多人持股规避《公司法》限制,隐含道德风险,这一做法在央企中已被叫停。
笔者很不理解,有关部门既然担心职工集中持股的道德风险,难道就不担心经营者大量持股的道德风险?况且从近几年国资大量流失的情况看,后者的风险比前者大得多。而让广大国企员工“归位”而大量持股又有什么不好?只要职工持股制度被证明是行之有效的,我们要做的就只是尽量修补和完善它,而不是对它层层设限甚至将其扼杀,这将是国企改制的倒退!
( 责任编辑:杜朝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