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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天,南湖沿河二村市民孙女士向本报热线反映,她在南湖邮局停车场工作了18年,现在打算不干了,可是单位以她不是正式员工为由,连养老保险都不给她办。孙女士认为,她在南湖邮局停车场工作了18年,已经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单位应该给她办理养老保险。
据孙女士称,她是南京下放回宁人员,住南湖沿河二村,1986年11月6日,她通过南湖劳动服务公司介绍,进入南湖邮局停车场看车,每月有400元的工资,到现在已经有18个年头了,但是,养老保险单位到现在还没有给她办。前不久,当她打算不干的时候,南湖街道办事处刘明柱副主任只答应给孙女士补发三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并不想给她补办养老保险。这件事让孙女士十分寒心,她在停车场工作18年,最后却连养老保险都没有,以后可怎么生活啊?
记者随后联系到南湖街道办事处分管停车场的部门,该部门工作人员得知记者采访意图后表示,停车场是当年为了解决下放回宁人员的工作问题才成立的,本身就是解决他们的基本生活,这比拿社会最低保障金要好得多。停车场属于独立法人的地位,孙女士属于临时雇用劳动人员,工作性质也只是临时的。另外,孙女士本身工作干得一般,提出不干时要求单位办养老保险,单位拒绝时就又要单位出三万元补偿金。停车场所收的费用,都用来给职工发放工资,如果每个员工退休时都要求三万元补偿,停车场早就办不下去了。
昨天,南京社会保障处一位工作人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称,用人单位应该为劳动者办理养老保险,无论劳动者是正式的还是临时的。事实劳动关系是1996年社会与劳动保障法中规定的,从1996年以后,只要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无论是否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都应该为所有劳动者办理或者补办养老保险,即使是临时工也应该办理养老保险,否则就是违规行为。
江苏司法厅直属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陈议告诉记者,现在法律已经取消了对临时工、季节工规定,所有用工单位都应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虽然孙女士与南湖邮局停车场未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孙女士在南湖邮局停车场工作了18年,已经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
陈律师认为,用工单位必须按法律规定为劳动者缴纳或补交养老保险,如果不交或不补交,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反映,来监督用工单位缴纳,也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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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骆祖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