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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国家环保总局通报了内蒙古通辽梅花科技有限公司环境违法问题。环保总局同时还批评当地政府甘当违法企业保护伞,免收企业包括排污费等所有行政费用,甚至明文要求对企业进行检查需事先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方可进入。
环保执法举步维艰,一些地方政府充当了企业“保护伞”,这已经是个老问题了。遗憾的是,这个问题仍然大多处于“心知肚明”状态,常常见于各种理论文章的探讨,或一些慷慨激昂的讲话中,或以“地方保护主义”抽象概括之,很少见到有哪些地方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为此负责。也正因为如此,环保总局的这次点名批评和建议处分,就有了“开创”性的意义。它似乎在表明,去年以来刮起的环保风暴,在一段沉寂之后,又开始刮向阻碍环保事业的“核心地带”。
一些地方政府为何要为违法企业撑起“保护伞”?其原因也早有人论及。片面追求GDP增加的价值取向、官员政绩考核忽视可持续发展指标的导向、官员法律意识的淡漠、公众对政府行为监督的乏力等,使得一些地方政府把自己的眼前利益和违法企业的利益捆绑在一起,把环保执法看成是“找麻烦”,对环境违法企业放任甚至纵容。
随着环保事业的推进,人们越来越看到中国环保执法力度的薄弱。在立法层面,一是法律不完善,比如刑法中“破坏环境罪”的司法解释至今没有出台,什么样的行为才是破坏环境罪并不明确;二是处罚过轻,法律对于违反环评程序的罚款额度定为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这样的处罚力度对于投资上亿、数十亿的项目来说,微不足道。
在执法层面,环保部门缺乏必要的行政强制权,包括对地方政府环境违法行为的制约。尽管我国已经规定各级地方政府要对辖区内的环境质量负责,但是除了部分省市(北京、山东、湖北、江苏、山西等)制定了违反环境保护法规追究行政责任的规定外,并没有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环境质量责任追究制,对包庇、纵容、放任环境违法行为导致辖区环境恶化的地方政府领导,对不履行环保职责的有关部门负责人,对不作为和乱作为的环保执法人员,如何追究其责任缺乏具体规定。正因为如此,对像内蒙古通辽市这样的政府包庇行为,环保总局也只能停留在“点名批评”和“提请”层面,无法给出更明确的处分建议。
因而,为了从根本上减少和杜绝当地政府甘当违法企业“保护伞”的状况,国家应该加大政府立法的步伐,要把法律规定的政府对环境质量负责转化为实质上的法律责任,而不仅是形式上的政治责任;同时,具体明确法律责任的形式并且落实到主管领导和责任人头上。
我们要达到的目标是:某一地区的环境质量只要不达标,即使没有包庇行为,就要追究当地政府主要负责人的失职责任;而一旦发现政府为违法企业进行了“特殊保护”,就应该更加严厉地进行处罚,其力度应该不亚于对矿难责任的追究。
环保总局这回捅破了一层“纸”,让公众看到了一些地方政府与环境违法企业的某种瓜葛。公之于众之后,按常理,这个事情应该有一个比较合理的结局。但是,个案的解决还只是初步,怎样让所有的政府部门及其官员对环保失职负责,还有很远的路要走。
( 责任编辑:崔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