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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辆保险可以说是我国财产保险公司的主打险种,占整个财产保险大半“江山”的机动车辆保险业务也是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之间产生分歧最多的险种之一。近几年,尽管各家保险公司加强了车险理赔的管理和服务,但市场上一些不和谐的现象仍然时有发生,尤其是在车险理赔服务方面,一些危害消费者权益的事件还没有完全被杜绝。
“投保容易理赔难”,这是很多消费者对保险公司的抱怨,保险业内多年来也一直试图扭转留在投保人脑海中的不良形象,但原来的烙印依旧刻在投保人的心中。“机动车辆保险理赔服务缺乏统一标准,投保人对车险理赔服务的优劣也没有一个准确的认识,再加上一些个别行为给整个保险市场造成了很大的不良影响,并且,其传导效应切断了保险公司与很多客户和潜在客户感情纽带,使人们对保险公司的信任度逐渐下降。”一位保险业内专家表示。
近来,全国各地由保监局指导、地方保险行业协会具体承办,各财产保险公司纷纷在共同签署机动车辆保险理赔服务标准。标准的出台结束了机动车辆保险理赔缺乏统一标准的历史,保险公司和投保人在车险理赔服务问题上有了统一的认识,同时,车险理赔服务也有规可循。
记者了解到,标准明确了各保险公司理赔服务的基本准则,规定了各保险公司必须共同遵守的车险理赔统一标准,包括接待报案、现场查勘、理赔时效等多个方面。
看看多年来机动车辆保险理赔服务一些问题的产生就不难发现,由于各保险公司理赔标准不统一,广大车险消费者就会感到难以适应。目前各地制定并出台的机动车辆保险理赔服务标准,目的就是使保险理赔真正做到公平、公正、透明,让广大消费者明明白白消费,从根本上解决“投保容易理赔难”的问题。
其实,机动车辆保险理赔服务统一标准也是保险诚信经营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保险作为金融领域中一个特殊的服务行业,诚信是行业的立业之本,也是行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基石,只有把维护广大被保险人的根本利益作为行业的重中之重,才能真正提升保险行业的社会形象,促进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机动车辆保险在我国是一个地域性很强的险种,道路、交通、地势、人文等都不时地影响着保险公司的理赔服务,各地区只有根据自身的特点,发挥本地的优势,才能满足不同客户差异化的服务需求。
机动车辆保险理赔服务统一标准的实施,无疑在帮助各保险公司提高理赔质量,加强社会监督上迈出了重要的一步。这不仅将成为机动车辆保险市场进一步加快发展的助推器,未来,随着越来越多险种统一的行业理赔服务标准的推出,也将会有更多的社会公众走进保险这个大家庭,驾驶者才将真正做到安心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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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全国的机动车险种包括基本险和附加险,其中适合非营业性车辆的险种有9个。
基本险(可以独立投保的险种)车辆损失险:负责赔偿由于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投保车辆本身的损失。
第三者责任险:负责赔偿由于交通事故给他人造成伤亡或财产直接损失。(国家强制投保)
车辆损失险的附加险(在投保车辆损失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全车盗抢险:负责赔偿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造成的损失。
玻璃单独破碎险:负责赔偿保险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本车玻璃单独破碎的损失。
自燃损失险:负责赔偿因本车电器、线路、供油系统发生故障及运载货物自身原因起火造成车辆本身的损失。
新增加设备损失险:负责赔偿车辆由于发生碰撞等意外事故而造成的车上新增设备的直接损失。
第三者责任险的附加险(在投保第三者责任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
车上人员责任险:负责赔偿保险车辆交通意外造成的本车人员伤亡。
无过失责任险:负责赔偿在交通事故中造成对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虽然本车无过失,但车主为抢救伤员等已经支付而无法追回的费用。
其他附加险(在投保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
不计免赔特约险:即100%赔付。负责赔偿在车损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中应由被保险人自己承担的免赔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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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骆祖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