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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伍静妍发自广州
《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草案)》23日提交广东省人大审议,原来征求意见稿中引起巨大反响的“一业一会”的规定,最终未被写入草案。广东省内从省级到县级的200多家行业商会为此将避过被撤销的危机。
《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下称《条例》)是全国第一个有关行业协会管理的省级条例。《条例》征求意见稿2004年9月提交省人大审议,当时明文规定,“在县级以上同一行政区域内不得重复设立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行业协会。”这就是‘一业一会’的最先出处。
由于目前民间背景的商会大多挂靠在工商联,而只有“二政府”背景的行业协会才有法人资格。因此假如支持“一业一会”征求意见稿获得通过,法律保护的就只有协会,而现有的商会面前就只有两条路,要么解散,要么并入相应的行业协会。
广东省工商联合会作为总商会性质的机构,为此曾多次向广东省人大递交意见书。广东省工商联的主要意见是:目前广东行业组织发展仍非常不充分,《条例》(草案)虽然在文中规定,“行业协会的机构、人事和财务应当与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分开,其办事机构不得与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机构合署办公”,尽量避免协会成为“二政府”。“但‘一业一会’保护了原有协会在市场上的唯一性,就杜绝了‘第三方’商会的成立。这肯定不利于协会今后发展的公正与独立。”
由于争议较大,广东省人大会同各个方面,进行了25场相关座谈会。负责《条例》(草案)草拟工作的广东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许道生这样解释这次重大调整:“适度的竞争,有利于行业组织在发展中汰弱留强。”但许道生认为这并不是说可以盲目竞争,要保证行业组织在行业中的代表性,因此《条例》(草案)中界定了“代表性”的条件:“拟成立行业协会的发起人和其他参加会员应当达到或者承诺在两年内达到本地区内同行业组织数量的10%以上和同行业销售额的25%以上。”而对于活动功能较差,缺乏行业代表性的行业协会,将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一年重组和调整,仍未达条件的,将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
“一业一会”规定的取消,解决了广东省大小商会生存的危机,但广东省工商联相关人士却认为《条例》(草案)还要解决可操作性的问题。“同行业组织数量的10%以上和同行业销售额的25%以上,是《条例》(草案)给行业协会设立的‘门槛’。但由于现在行业组织划分越来越细化,小至‘纽扣’也能成立行业组织,这些行业的统计数据连统计局都很难统计清楚,这决定了这个‘门槛’的操作性不强。目前广东2006家协会中,又有多少能达到这个标准呢?”该人士认为,“其实《条例》(草案)中已经规定了行业协会成立必须符合‘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以及相应的软硬件要求,以这个具体量化的指标来作市场准入标准已经能在一定程度上保证在行业中的‘代表性’。”
据广东省人大有关负责人称,原来征求意见稿中“一业一会”的规定是依据上位法——民政部1998年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原则制定的,因为《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要求“社会团体应具有法人资格”。但据业内传闻,《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将会作出重大调整,因此《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草案)》才有了取消“一业一会”的空间。据广东省工商联有关人士称,温州、深圳等出台“一业一会”规定的城市,由于操作性不强,在实际操作中并没有严格执行相应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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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魏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