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深圳等地出台地方政策,将个人所得税征收起点从目前法定的800元提高到1600元左右。对此,全国人大和财政部均表示,新税法出台前擅提个税费用扣除标准属违法行为。5月23日《新京报》报道了一些专家对此事的看法,一种观点认为,提高个税起征点并不违法,各地不一致符合法理;另一种观点认为,广州、深圳等地的做法形式上有违法嫌疑,实施效果上顺应了民意,客观上起到了好的作用。
持上述观点的,都是财经专家和法学专家,说实话,他们的观点让人吃惊。800元是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所明确规定的个税起征点,这部法律并没有被废止或重新修改,它的条款具备不容置疑的法律效力。同时,我国税收征管法也明确规定,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的决定。一些地方在个人所得税尚未修改的情况下,擅自提高征税起点,明显违反了个人所得税法和税收征管法。如此明显的违法行为,绝无“不违法”的辩护理由。
当然,一些地方的违法行为看上去确实有很充分的理由:800元的起征点大大落后于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但是必须搞清楚,这样一个事实说明的是我国在立法和法律修改环节确实存在效率不高的问题,需要加以改进也只能是提高立法效率的问题,而绝不可能推断出“违法有理”的结论。法律必须被信仰,首先指的是要被政府信仰。如果政府都拒绝信仰法律,而是以各种各样的理由去突破、违反法律,那么它将如何指望民众去信仰法律?
亚里士多德提出实质法治的双重标准,即良好的法律与普遍的服从,并且认为良好的法律是法治的基础。据此,人们容易推论出“恶法”将不被服从的结论。然而,现实的法治实践往往要比理论的推演复杂得多。仅仅因为起征点滞后于经济发展的现实,显然远不足以给个人所得税法扣上“恶法”的帽子,何况这部法律已经处于修改的运作之中。在这种情形之下,一些地方的擅自违法行事,显然动摇了政府服从法律的应然形象,并且必然给公众造成一种地方政策大于国家法律的恶劣印象,后果是严重的。
提高个税起征点当然能够起到顺应民意的效果,但是这种良好的效果需要合法的途径来实现,首先是修改法律,而后才是执行法律。否则,地方政府及其部门抛开法律而自行其是,惟一的后果只能是违法。说到民意,法律才是民意的最高形式。民意的表达需要恰当的形式载体,否则民意要么不可捉摸,要么就可以随意捏弄,而法律恰恰是民意的最高载体。以破坏法律的形式去“顺应民意”,在本质上无非是在践踏民意。
综上,个别地方擅自提高个税起征点,当然是违法行为。但是,对立法机关而言,除了严肃指出其违法之外,立法和修改法律的效率问题也是一个相当迫切的课题。
( 责任编辑:悲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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