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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全球化、市场化的发展背景和趋势下,保险监管在很多方面已超越了国界,需要国际合作和协调行动;同时,保险监管体系的建设已不仅仅是政府监管部门的事情,而是保险市场相关各方的共同责任。
王宪章说,近年来,中国保险监管体系建设迈出了较大步伐,在保险监管改革方面,最为突出的就是以偿付能力为核心的监管理念得到确立及其在制度和技术方面实质性地突破,这也使保险公司在产品开发、条款和费率厘定等方面,正在拥有越来越多的自主空间。王宪章董事长认为,日趋侧重偿付能力的保险监管,有利于保险市场的发展。首先,当前中国保险市场正处于发展的关键阶段,最大限度地促进行业发展,是包括监管机构在内的所有市场参与者的第一要务。将保险监管重心逐步转向偿付能力,减少对保险公司日常经营的不必要干预,可以为保险公司的自主经营留下更加宽广的空间。其次,以偿付能力为核心的监管,可以更为有效地使用监管资源,把住风险控制的最根本防线,提高监管效能。第三,随着国内保险市场对外开放进程的加快,要求保险监管逐步实现与国际接轨,遵循国际准则和惯例。以偿付能力监管为核心,是国际保险监管的主流趋势,符合国际通行规则,有助于推进中国保险市场对外开放的步伐,促进保险市场要素的国际交流。
“以偿付能力为核心的监管,并不意味着放任市场行为。”王宪章说,当前,中国保险市场仍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对市场行为的监管约束,对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防范行业风险,促进保险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有着现实的必要性。在保险监管由市场行为监管为主向以偿付能力为核心转变的过程当中,如何使市场行为的规范得到落实,是中国保险监管体系建设需要解决的一个重要课题。怎样才能解决好这个问题?王宪章认为,要在监管机构把工作重心转移到偿付能力上的同时,通过健全保险公司治理结构、加强行业自律,使市场主体更加主动自觉地约束自身经营行为,营造规范有序、良性运行的市场环境。
王宪章说,健全的公司治理是保险监管体系有效性的基础。有效的保险监管体系,需要促进内部治理和外部治理的有机衔接;通过健全保险公司的治理结构,形成自我约束和内部控制机制,可以使行业监管体系的有效运行具有坚实的微观基础。从行业特点看,保险公司的治理结构建设应注重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要突出对利益相关者利益的关切。二是要建立符合保险公司经营特点的内控体系。三是建立规范的信息披露制度,增强保险公司经营的透明度。目前,国内较大规模的保险企业都先后建立起了集团体制,对此,王宪章提出,保险监管机构在推进保险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设过程中,还应考虑如何充分发挥保险集团内部治理的作用。在这种情况下,集团内部的有效管控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轻监管压力。可以让集团公司在市场行为规范管理和内部风险防范等方面承担更多的责任。
在成熟保险市场上,行业组织一般都发挥着重要的自律性作用。王宪章认为,应积极探索行业自律管理的有效途径。行业组织之所以能够对保险企业的市场行为产生规范约束,主要在于保险市场上的各个经营主体有着共同的利益和共同的诉求。基于保险公司利益的共同性和行业发展的客观要求,行业组织可以对保险公司形成独特的行为约束作用,促进行业规范秩序的形成和巩固。那么,在保险监管体系建设过程中,行业协会在营造良好的保险市场环境方面,将重点做哪些工作,目前担任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会长的王宪章提出:一是积极倡导诚实信用的行业文化。最大诚信原则是保险业最根本的生存法则,保险行业自律组织应抓住诚信这一行业“生命线”,通过行业教育和宣传,弘扬诚实守信的职业道德,推进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二是制定和推行行业标准和从业规范,提高整个行业的规范化程度。三是建立同业沟通交流机制。四是加强对违规者的惩戒约束。行业协会可以辅助监管机关开展从业人员的规范化管理,监督执业行为,进行自律惩戒,对违规行为起到遏制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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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骆祖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