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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消息中国人民银行
昨天分别发布了《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以及《短期融资券承销规程》、《短期融资券信息披露规程》两个配套文件,允许符合条件的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向合格机构投资者发行短期融资券。此举标志着短期融资券市场正式启动。
办法明确了央行依法对融资券的发行和交易进行监督管理,明确了融资券只对银行间债券市场机构投资人发行,不对社会公众发行。
办法规定,短期融资券采取备案发行的方式,其发行规模实行余额管理,期限实行上限管理,待偿还融资券余额不超过企业净资产的40%。根据该办法,短期融资券的发行利率不受管制,融资券在中央结算公司无纸化集中登记托管。
办法规定,融资券的期限最长不超过365天,发行融资券的企业可在最长期限内自主确定每期融资券的期限。企业发行融资券,均应经过在中国境内工商注册且具备债券评级能力的评级机构的信用评级,并将评级结果向银行间债券市场公示。近三年内进行过信用评级并有跟踪评级安排的上市公司可以豁免信用评级。
短期融资券采用代销、包销、招标等市场化方式发行,发行利率通过市场竞争形成;在投资人的市场准入上,实行区别对待原则。先期只允许合格的机构投资者参与短期融资券,对个人投资者鼓励其通过基金、集合理财产品等间接投资短期融资券市场。
央行有关人士称,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引入短期融资券是我国融资方式的重大突破,是金融市场建设的重要举措。在银行间市场发行短期融资券,对拓宽企业直接融资渠道、改变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比例失调、疏通货币政策传导机制、防止广义货币供应量过快增长、促进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协调发展、维护金融整体稳定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
作者:记者 薛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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