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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目前施行的最低工资标准是什么时候制定的?为何要重新调整?企业若不执行新的最低工资标准将会受到什么处罚?就广大读者关注的这些问题,记者昨日采访了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工资处相关负责人张希民。
10年前最低工资125元
记者:为什么要建立最低工资保障制度?
张希民:建立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是劳动立法的重要组成部分。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劳动法》明确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记者:我省是什么时候建立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
张希民:我省于1994年12月制定了《陕西省最低工资规定》,并以省政府令发布,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1995年,我省按照最低工资规定,将全省各地市所辖县区按其经济发展状况、工资收入水平、职工生活水平划分为四个类区,每个类区执行一个最低工资标准,四个类区的最低工资标准分别为:一类区200元,二类区175元,三类区150元,四类区125元。
四次调整最低工资标准
记者:我省最低工资做过几次调整?
张希民:加上此次调整,共四次。1997年,省政府下发文件,将我省每个类区最低工资标准各提高20元;1999年,省政府又下发文件,将每个类区最低工资标准各提高40元;2001年省政府再次下发文件,将每个类区最低工资标准各提高60元至目前最低工资标准。
记者:今年是不是到了非调不可的地步?
张希民:按照规定,确定最低工资标准的相关因素(经济发展状况,职工生活水平,物价增长幅度,在岗职工工资水平)发生变化时,应适时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每两年至少应调整一次。按照我省经济发展、物价上涨幅度及在岗职工工资增长幅度,最低工资标准到了必须调整的时限。
保险金等首次计入其中
记者:我省此次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有哪些新特点?
张希民:1994年,国家和我省制定最低工资有关规定时未将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纳入最低工资标准。2004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制定的《最低工资规定》规定,最低工资标准的确定和调整必须考虑职工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记者:此次调整涨幅都在100元以上,您认为正常吗?
张希民:这次调整最低工资,四个类区平均工资增长162.5元,扣除这次调整最低工资纳入职工个人应缴的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我省每人平均为74元)后,实际平均增长了88.5元,增长幅度不算很大。
不执行标准可处5倍罚款
记者:企业若不执行新的最低工资标准如何处置?
张希民:有关法律、法规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2004年6月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陕西省企业工资支付条例》第37条规定: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发所欠工资,并可责令其按所欠工资的1倍以上、5倍以下支付劳动者的赔偿金。本报记者 陈有谋 实习记者 周艳涛
来源:[华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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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谢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