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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从去年12月份正式推出流通股股东类别表决制度以来,已有越来越多的公司采用了这一表决方式。而且在目前拉开序幕的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工作中,试点方案的表决也将通过类别表决的方式来进行。可以说,类别表决与广大投资者的联系越来越密切,越来越牵动着投资者的利益得失。但从已经进行类别表决的公司投票情况来看,类别表决面临着一个尴尬的问题是,流通股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投票率不高,以至类别表决成了机构投资者表演的舞台。而这种情况的出现,显然是有违类别表决制度出台的初衷的,并不利于保护广大中小投资者的权益。
为何会出现这种尴尬的局面?中小投资者的投票意识不强这只是一个方面的原因。特别是在投资者严重亏损、对股市已经失去信心的情况下,中小投资者参与投票的程度不高是可以理解的。但这并不是问题的全部,目前的类别表决投票并不能方便广大的中小投资者,这也是广大中小投资者缺席类别表决的一个重要原因。虽然较之于现场投票来说,网络投票的推出是一个进步,但它对于广大的中小投资者而言,同样也存在着诸多的“不便”,比如,上网的条件限制,网上投票程序繁琐、投资者不习惯等。也正因如此,为了切实保护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让更多的中小投资者参与到投票中来,作为类别表决制度来说,还必须要方便中小投资者投票。
首先,在投票方式上,要采取多种表决方式并存的办法。既要现场表决,也要网络表决,同时更应该更多地采取交易系统表决的方式。因为交易系统表决的一个明显的优势在于,由于从事股票交易的缘故,广大的投资者都习惯于使用这么个交易系统了,同时这个系统也免去了投资者不少的麻烦事。只要投资者输入自己的交易帐户与密码,投资者的股东身份就可以确定了。而且随后的操作一步步都有提示,因此,用交易系统投票,投资者就象是买卖股票一样,很是方便中小投资者。
其次,在投票权征集人方面,要让更多的人与组织或机构加入进来。目前征集投资者投票权的工作主要落在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身上。但由于目前上市公司的独董们在投资者心目中的形象不佳,他们大多与大股东们同穿一条裤子,因此,投资者往往并不相信他们,也正因如此,中小投资者也往往不会委托独董来投票。相反,一些在投资者中有声望的人以及报刊媒体,往往更容易得到中小投资者的信赖,如果能让这些人与组织或机构成为投票权征集人,那么,中小投资者委托他们投票的可能性就会大得多。特别是证券公司,更应该理所当然地成为投票权征集人,因为投资者是在证券公司的营业部里开户的,投资者的身份证明也需要由证券公司来出具,中小投资者与证券公司的关系较之于其他机构来说要密切许多。因此,如果能让证券公司成为投票权征集人,那么,它将会给中小投资者行使自己的表决权带来极大的便利,中小投资者参加投票的人数必将大增。
此外,在投票的时间上也要方便投资者,不能让投资者集中在某一天或几天投票,而应将投票的开始时间尽可能地提前。只要表决的议案公布了,那么股权登记日确定后,从股权登记日的次日开始到股东大会召开之日为止,都可以成为投资者进行表决投票的时间,通过网络投票与交易系统来投票的投资者,就都可以在这个时间段里来进行投票表决。这对于方便中小投资者的投票也是非常有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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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林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