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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工者缺乏自保意识
□企业有意规避法律
□地方违法立项建设
□职业病防治法贯彻不力
工人多 口罩少
时间:5月30日上午
地点:北京朝阳区望京西路旁某路边修车店
现场:小店名为“时代”,专修“老三样”:夏利、捷达、桑塔纳。门脸不过三四平方米,一个二十多岁的小伙子正在给一辆夏利出租车调漆。大大小小的油漆桶摊在门外的地上,一股刺鼻的油漆味呛得从此经过的行人不自觉地掩上鼻子,加快脚步,快速通过。调漆的小伙子却没事人一样,不紧不慢地用一根木棍搅动着桶中的漆。
笔者问他,这么难闻怎么不戴个口罩?他憨憨地笑笑:“习惯了。”据他讲,来这里当调漆工已经一年多了,店里加上他总共6个工人,口罩只有两个,谁戴谁不戴?跟老板提过,老板也没应这个茬儿。闻时间长了,就不觉得了,也懒得费那个事儿。
“你知道不知道油漆中含有有毒成份苯,对人身体有害?”他不屑一顾地答道:“那怕啥,反正俺年轻,干两年挣点钱够回家娶媳妇就不干了。再说,老板挺仁义的,每月还多给我们5块钱‘保健费’呢。”这位来自河南安阳农村的小伙子,对目前的工作现状相当满意,因为“钱比在老家时挣得多多了”。
“老板为你们做过体检吗?”听了笔者的问题,小伙子停下手中一直搅动的木棍,诧异地看着笔者,一脸茫然。
工人知之甚少 老板有意规避
像这位小伙子一样,对职业病知之甚少或者根本不在乎的劳动者,全国不在少数。
上海市卫生防疫站的老站长王耀祖介绍说,有一年他到浦东唐镇制刷厂去调查,那里专门生产外国人刮胡子抹肥皂用的刷子,往刷子把上涂油漆都是用手工,苯严重超标,而很多工人都是16岁到20岁的小姑娘,对此竟浑然不知。
广州一位目睹很多外来工受职业病伤害的叶医生说,他曾为一些鞋厂务工者治过病,从这些患者嘴里得知,许多鞋厂因鞋面胶水粘不住,纷纷改用含苯较高的胶水,一天劳动下来,接触过胶水的手上皮肤一层层剥离。另外,职业病防治法中要求的劳动保护措施普遍缺乏,工人进厂前后根本没有受过职业培训。更可怕的是,部分有毒有害企业,私企老板故意不与外来工签订劳动合同,每隔几年就找借口解雇一批工人,以规避可能出现的职业病赔偿。由于具有隐蔽性和滞后性,很多工人都是在被老板赶出工厂后,才发现自己已患职业病。
按照职业病防治法,企业在职工上岗前和离岗前均应为职工检查身体,以确定工作期间是否患上职业病。而据湖南省长沙市疾病预防与控制中心统计,仅长沙市目前就有13万接触有毒有害因素的职业人群,其中进行了职业病健康检查的不到10%。
来自卫生部卫生执法监督司的统计数字表明,我国是世界上职业病危害最严重的国家之一。目前全国涉及有毒有害品企业超过1600万家,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人数超过两亿人,有两个职业病集中的重点人群:一是约1亿名在中小企业就业的农村进城务工的流动劳动者;二是1.36亿名在乡镇企业从事工业劳动的农村劳动力。在现阶段,这些人群既是我国的劳动力主体,也是职业卫生工作的重点人群。
私自立项目 违法成本低
有很多职业卫生问题,是针对三资企业的。据上海市卫生防疫站的老站长王耀祖讲,欧美国家的法规比较健全,他们国家不能做的,往往就拿到我们国家来做,比如石棉,暴露于细小的石棉灰尘和纤维中的工人,容易患石棉肺、肺癌和间皮瘤,再怎么投资都无法解决石棉的危害,但是日本人和青浦武装部合作在青浦生产石棉,卫生部门也无法阻止。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所长李涛告诉笔者,国内依照职业病防治法进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用人单位大约只有10%。有的地方竞相降低招商引资门槛,使一些未经职业卫生审查的建设项目违法立项建设。譬如,在中西部地区,一些国家明令禁止或淘汰的落后工艺、技术和材料比比皆是。一些企业只顾自身利益,随意取消和削减配套防护设施预算,留下职业病危害隐患。尽管法律对违反规定的企业最高罚款可达50万元,但违法成本还是远远低于守法成本。在我国,从职业病防治法到各项职业病防治制度,规定很明确,制度较完备,措施很具体。问题是,从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到相关企业,对职业病的防治或不愿执行,或执行不力,这正是现阶段职业病的“病灶”。
监管不到位 政府要担责
广西职业病防治研究所所长葛宪民对笔者说,职业病防治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涉及多个部门,需要全社会参与。但职业病防治法施行后,部门间配合不够,职业病防治工作联动机制尚未形成。
一个地方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好坏直接反映当地政府的监管是否到位,如果地方政府监管不到位、行政不作为,那么该地区的职业病危害势必严重。
葛宪民建议,加强职业病防治首先是政府应承担的职责,应从纳入政府年度考核目标等六个方面入手。
突出各级政府行为,把职业病防治纳入各级政府年度考核指标;建立部门协作监管的长效机制,规定行政许可的职业卫生前置制度;加快建立职业卫生执法监督体系、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体系和职业病救治体系,并纳入公共卫生体系建设,同步实施,加大经费投入;建立省际职业病防治工作协作互动机制;建立专项救济基金落实职业病患者待遇;推行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认证,引导企业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并将其纳入现代化企业管理制度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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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
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职业病防治法相关规定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设有依法公布的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项目的,应当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接受监督。
第二十条用人单位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第三十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用人单位违反前两款规定的,劳动者有权拒绝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或者终止与劳动者所订立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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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胡立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