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送GP到6666 随时随地查行情
    为规范和解决日益突出的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问题,中国证监会和国资委2003年9月联合发布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2003年新修订的《年报准则》也对大股东占款的信息披露提出了明确要求。此外,中国证监会负责人就资本市场热点问题答记者问中也明确提出:"集中清理控股股东侵占上市公司资金和上市公司对外违规担保问题。要坚决清理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对资金被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严重侵占的上市公司主要责任人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必要时实施市场禁入,同时也要对侵占上市公司资产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然而根据最近披露的一份统计结果显示:内地上市公司中,目前仍存在严重的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资金的现象。这无疑表明,尽管中国证监会三令五申,但行政监管的效果并不显著。
    追究大股东占款当事方法律责任的提法表明监管层已脱离过去片面依靠行政手段的思路,转向采用更有力的法律措施。
    大股东占款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大股东占款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应当包括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两部分。就民事责任来说,从现行《民法通则》、《公司法》、《证券法》的法律条文上是"看不出来的";但从法律原则上,从公司股东或高管应对公司承担的诚信义务来说,法律是不允许的,违反就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民事责任方面,占款大股东的行为属于民事侵权,其应当承担返还义务,造成损失的还应给与赔偿;如果占款行为有董事涉及、通过了董事会决议,其他股东还可诉至法院、要求认定相关决议无效。从实践上来看,去年5月,因大股东占款10亿元,莲花味精行情,论坛)及其大股东被小股东李凯推上被告席。这是首例被法院受理且审理的小股东诉大股东占款的侵权纠纷,标志着司法手段开始介入大股东占款问题。
    就刑事责任来说,《刑法》已明确了"罪刑法定"原则,法律有明文规定的才是犯罪、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不是犯罪,我国现行《刑法》、以及《公司法》、《证券法》中刑事条款对"大股东占款"都没有明确,实践上现有的少数几例上市公司大股东占款刑事责任的案件,多发生在民营企业侵占国有资产、个人(通过MBO)侵占国有资产等事例身上,故刑事责任很大程度上是个空白。
    2004年年底,针对现行立法上的不足,中国证监会曾建议全国人大在刑法中增设一条罪名来规范和调整上市公司占款问题,由于增设罪名涉及《刑法》修改,程序复杂耗时较长,该议案似乎并没有提到议事日程上来,但是可以肯定的是《公司法》修改的过程中已对此问题加以重视,《公司法》草案第124条已明确规定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高管人员不能侵占公司利益、损害其他股东利益,"违反前两款规定,致使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利益遭受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为能够将问责落实,《公司法》草案还对股东代表诉讼如何进行、如何操作等做出了非常详细的规定。(陈文君)
    上周值班嘉宾简介:陈文君,上海广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法学硕士。有长达10年的证券从业经验,参与过数十家企业的重组、改制和上市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