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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2005年5月26日以《中国各纺织协会强烈反对美、欧对中国纺织品实施配额限制》报道了自2005年5月18日以来美国政府在对中国棉制针织衬衫、棉制裤子、棉及化纤制内衣3种纺织品进行特保后,进一步提出对我国包括纯棉精梳纱在内的4类产品实施特保;2005年5月17日,欧盟委员会宣布即将对原产于中国的T恤(第4类)和亚麻纱(第115类)实施配额限制。中国棉纺织行业协会发出声明,强烈抗议配额限制既违背了世贸组织《纺织品与服装协定》的原则和方向,也背离了世贸组织倡导的贸易自由化的基本精神。
我认为,首先,欧美的行为是我国在加入世贸组织时由于西方发达国家的阻挠,我国被迫做出选择性保障措施承诺,本身就是根本违背世贸组织公平性原则的,是被迫的;其次,欧美对中国纺织品随意设限,在没有充分根据的情况下滥用保障措施也是根本违背了世贸组织公平性原则。所以,美欧对中国纺织品设限是双重违背世界贸易公平原则的,我们应坚决抵制,维护我国的对外贸易秩序和利益。
选择性保障措施,在《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议定书》第16条中又被称为特定产品过渡性保障机制,规定:在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之日起12年内,如果原产于中国的产品在进口至任何世贸组织成员领土时,其增长数量或所依据的条件对生产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生产者造成或威胁造成市场扰乱,则受此影响的世贸组织成员可请求与中国进行磋商,以期寻求双方满意的解决办法,包括受影响的成员是否应根据《保障措施协议》采取措施。如磋商未能使中国与有关世贸组织成员达成协议,则受影响的成员有权在防止或补救此种市场扰乱所必需的限度内,对此类产品撤销减让或限制进口。所谓"选择性",是指进口方在实施保障措施时,可以有选择地对某一出口方或某几个出口方的产品实行限制,而不是一视同仁对所有该产品的出口方进行限制。这种选择性条款的存在,在理论上明显与最惠国待遇和非歧视待遇不符。
世贸组织多边贸易制度的核心在于促进国际贸易自由流转,减少贸易壁垒,实行最惠国待遇和非歧视待遇,禁止实施数量限制。然而,为保证多边贸易体制的稳定运行,关贸总协定设置了在特定紧急条件下允许成员国背离关贸总协定某些义务的保障体制。《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19条,就是保障措施条款之一。保障措施条款赋予成员方在紧急情况下增加关税或者实行数量限制的权利。但必须注意的是,保障措施是仅在紧急情况下才采取的一种特别的救济,而且,它是在不存在任何不公平贸易行为的情形下以进口限制的形式实施的救济。因而,保障措施不同于针对不公平贸易行为的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保障措施协议》第2条第2款规定"保障措施应非歧视地适用一切进口产品,而不管产品的来源",从而在原则上确定了保障措施实施的非选择性。这种规定体现了最惠国待遇与非歧视原则在保障措施协议中的地位。然而,我国在加入世贸组织时,由于欧美西方发达国家的讹诈,被迫承诺其他成员国可以对中国实施选择性保障措施,本身就是根本违背世贸组织公平性原则的,这是其一。
其二,欧美对我国实施选择性保障措施是有严格的条件限制的。只有原产于中国的产品在进口至任何世贸组织成员领土时,其增长数量或所依据的条件对生产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生产者造成市场扰乱,且磋商不成功的情况下,则受影响的成员有权在防止或补救此种市场扰乱所必需的限度内,才可以对此类产品撤销减让或限制进口。欧美在没有充分证据证明我国纺织品对其生产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生产者造成或威胁造成市场扰乱的情况下实施设限,其不又是行为上的讹诈?
中国有句老话:礼尚而不往非礼也!美国微软公司的产品占据了我国绝大部分计算机产品市场多年,我国也没有设限过。中国又有句老话: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欧美应该自我反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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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胡晓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