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送GP到6666 随时随地查行情
建设部全面推行派驻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
城乡规划管理体制改革迈出坚实步伐,对“长官意志”和“乱指挥”说“不”。近日,建设部印发《关于建立派驻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总结推广四川等地派驻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试点工作做法与经验,规范和引导各地派驻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不断加强对城乡规划管理的监督检查。
一些城市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为何屡屡出现?究其原因,城乡规划对“长官意志”、“乱指挥”制约缺位。由于缺乏上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城市行政主管部门的有效监督,致使作为政府职能部门的城市规划局往往盲目服从政府领导做出的违反规划的决策、屈从于政府领导个人意志,随意修改规划和违法审批。
为此,参考英、德、法等国经验,参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建设部决定试行派驻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在四川省政府的支持下,2004年1月1日起,首先在成都、德阳、乐山、泸州、宜宾5个城市派驻了规划督察员。经过一年多的实践,取得了显著成效,四川省政府已决定从今年起扩大到所有地级市。
《意见》指出,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的建立,强化了城乡规划的层级监督,有利于形成快速反馈和及时处置的督察机制,及时发现问题,减少违反规划建设带来的消极影响和经济损失;有利于推动地方规划管理部门依法行政,促进党政领导干部在城乡规划决策方面的科学化和民主化。
《意见》明确,派驻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是在现有的多种监督形式的基础上建立的一项新的监督制度。其核心内容是通过上级政府向下一级政府派出城乡规划督察员,依据国家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相关政策,以及经过批准的规划、国家强制性标准,对城乡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管理工作进行事前和事中的监督,及时发现、制止和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保证城乡规划和有有关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
建立派驻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应当从省级人民政府向下一级人民政府派出城乡规划督察员开始。督察工作要努力拓宽省级政府的城乡规划监督渠道,主要促进所在地实行自身有效的规划管理为目标。派出城乡规划督察员的日常管理工作应当由省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不得给当地政府及其城乡规划管理部门增加负担。
城乡规划督察员有权对当地政府制定、实施城乡规划的情况,当地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贯彻执行城乡规划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情况,查处各类违法建设以及受理群众举报、投诉和上访的情况进行督察。重点督察以下几方面内容:城乡规划审批限问题;重点建设项目选址定点问题;历史文化名城、古建筑保护和风景名胜区保护问题;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
本着“到位不越位、监督不包办”的原则,城乡规划督察员一般以参加会议、查阅资料、调查研究等方式,及时了解规划编制、调整、审批及实施等情况。对于督察中发现的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及时向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提出督察意见,同时上报省级人民政府及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市(县)政府拒不改正的,请求由省级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建议省级人民政府组织调查,召开由派驻的城乡规划督察员主持的听证会,提出处理意见或直接处理。
建立健全派驻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是一项全新的工作。《意见》要求,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规划局(规委)要以创新的思维、改革的勇气、科学的态度、周密的安排,积极稳妥地推进。各地要切实加强对建立派驻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的领导。已经建立派驻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的省(区、市),要不断总结经验,逐步完善。尚未建立派驻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的省(区、市),要抓紧制定工作方案,向省(区、市)委、政府汇报,并经批准后实施。
来源:[中国建设报]
搜狗(www.sogou.com)搜索:“建设部”,共找到
5,836,233
个相关网页.
( 责任编辑:李淑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