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雀巢问题奶粉事件发生10多天来,消费者终于听到了明确答复。6月5日,雀巢中国有限公司大中华区总裁穆立在接受中央电视台采访时,就雀巢金牌成长3+奶粉碘超标一事向消费者道歉并承诺换货。(据《北京晨报》6月6日报道)
这是一个姗姗来迟且不乏傲慢的道歉,雀巢公司相关负责人的原话是:“首先就这次碘含量不幸偏离国家标准一事我们向广大消费者道歉。尽管我们一贯承诺全面遵守国家标准,但还是发生了这次偏离。”在这短短的一段话中,至少有三处措辞让人倍感别扭。一是碘含量远远高于国家标准,被称作“偏离”;二是雀巢生产出不合格产品,被称作“不幸”;三是原本天经地义的遵守国家标准,在雀巢看来不是义务,只是一种“承诺”。
10多天来,消费者对雀巢事件拭目以待,难道这就是事件的最终结果?如果说消费者确实有所期待的话,他们所期待的不是一个企业的所谓道歉,而是国家职能部门能够给自己主持公道。如果说在雀巢事件之后,消费者有权拭目以待的话,那么被国家和人民赋予了相关职权的职能部门绝无同样拭目以待的权力。
自从10多天前浙江省工商部门公布雀巢金牌成长3+奶粉被列入不合格食品目录之后,尽管媒体和公众对此事议论纷纷,与雀巢公司置之不理的态度同时出现的,是相关职能部门的缄口不言。依照我国法律的规定,职能部门在这件事情上没有不出声的权力。产品质量法规定,销售者售出不符合标准的产品,应当负责更换、退货,并有权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法对需要处以刑罚的情形进行了进一步明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则进一步重申了消费者的相关权利和生产者、销售者的相关义务。
雀巢受质疑的基本事实在于:国家标准规定3岁儿童奶粉中碘含量应在每百克30微克到150微克之间,而此次在浙江省被抽查的“雀巢”金牌成长3+奶粉被发现碘含量每百克中达到191微克到198微克,而其产品中碘的标明含量是每百克150微克。这说明,其产品不仅不符合国家标准,也不符合其标称的标准。对于这种涉嫌违反产品质量法的问题,被法律授权的工商、质监部门必须按照上述法律规定予以查处。如果涉嫌违反刑法,则国家司法机关绝无理由坐视旁观。同样,对于消费者提起的民事诉讼,司法机关也应当依法予以回应。
雀巢的道歉不应该是雀巢事件的结束,职能部门依然被公众期待的目光所笼罩。雀巢承诺只换不退到底合不合法?雀巢公布的问题奶粉批次、产量和流入地是不是符合事实?或者更进一步,雀巢在此次事件中到底有无法律责任,应当如何承担?公众还在拭目以待,但职能部门再也不能拭目以待了。因为,职能部门的不作为属违法行为。还因为,作为一个试金石的雀巢事件足以影响职能部门在一大批类似跨国公司眼中的威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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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胡晓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