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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1952年出生,大学文化,高级经济师。长期从事石油经济研究工作。现任中国石油集团公司发展研究部副主任,石油大学兼职教授。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以翻一番的能源实现了国内生产总值翻两番的目标,不能不说是一个奇迹。但由于能源消费的快速增长,油气资源的对外依存度不断加大,我国石油工业的发展面临着严峻挑战。加强国家对油气行业的监管,为石油工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正是应对这种挑战的战略性举措。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加强对石油天然气这一特定行业的监管,是十分必要的。
加强对石油天然气的监管,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监管体制的建立与石油管理体制改革相结合,使政策的制定与执行相对分开。美国管理专家彼得·德鲁克指出:“我们需要一个能够治理和实行治理的政府,而不是一个‘执行’的政府。任何要把治理和‘实干’大规模地联系在一起的做法只会严重削弱政府。”能源工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虽然从现实和长远看,我国能源问题实质上是石油问题,但解决这一问题必须统筹考虑我国整个能源工业的大局,不能就石油谈石油。如果不从制度层面上解决能源管理体制不顺的问题,监管弱化的问题也难以彻底解决。根据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现状,国家对石油工业管理部门的设置应当与煤炭、电力、核能源、新能源等统筹考虑,而不是单纯顾及其中的某一个方面。因此,国家将能源作为一个整体,建立一个综合能源管理部门是比较适宜的。
——建立我国石油行业监管体制要充分考虑我国国情,不能过于理想化。世界各国的管理体制改革都是从本国国情出发的,具体模式存在很大差异。我国是一个正处在工业化进程之中的发展中国家,市场发育受到工业化水平的制约,政府承担着培育市场和加速工业化的双重任务,这与发达的工业化国家是有着显著差别的。由此,在监管方案的制定中,以下三点是值得高度重视的。第一,既要借鉴国际上先进成熟的经验,又要充分考虑我国国情,力求稳妥、适用,一切从客观实际和效果出发,不追求理想化。第二,循序渐进地推进市场开放,在市场化运作中要考虑到石油天然气工业所固有的自然垄断属性。石油行业不同于一般的竞争行业,特别是上游勘探开发、天然气管道建设与管理等领域,虽然不完全排斥竞争,但也不应是充分自由竞争。在这一特定领域,市场化运作不可能一蹴而就,应当分阶段推进,或是设定一定的过渡期。要遵循客观事物的发展规律,既要有长远的目标构想,更要有阶段性的安排,不能超越现阶段的实际。如外界对石油行业垄断与竞争的争论,应当从客观实际出发,不能因强调市场开放而一味地反对为维护国家利益而必须的垄断。在剖析各种垄断行为的时候,要从垄断的主体、垄断的形成基础、垄断的最终受益者以及垄断的类型等诸方面综合分析。像石油天然气这种基础工业领域的竞争,未必一定是自由和充分的竞争,将其规范为不充分性竞争,才符合我国现阶段石油工业实际情况。在这里,我想套用我们的老领导原石油部部长王涛过去常说的“程序不能逾越,但节奏可以加快”这句话,石油天然气行业的市场化进程应当是“阶段不能逾越,节奏可适当加快”。其中一个内在含义是,石油行业的市场化程度取决于政府能够有效监管的程度。如果不顾政府的监管能力而盲目推行市场化,由此引发诸如乱开滥采等不规范竞争,最终受害者是国家和消费者。第三,未来监管机构的运作方式应当彻底摆脱以往计划经济时期的管理模式,把营造规范和有效率的市场环境作为监管工作的重点,企业经营的好坏不应当是监管机构考虑的范畴。在监管内容上,主要是实施资源监管、技术监管、市场监管和仲裁与服务。
——加快石油天然气立法。法律监督是最有效的监管形式,也是监管机构实施有效监管的最有力武器。法律法规不健全的监管,一定是苍白无力的监管。目前,我们在石油立法和司法的理论探索及实践经验方面,都准备得不够充分,一些现行的法律法规也还在一定程度上带有计划经济的烙印,需要进一步建立健全石油法律体系。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是:就资源而言的法规相对健全,而市场法规相对缺乏;有关石油立法的基本原则和制度分散在《矿产资源法》和其它有关条例规章和政策性文件中,没有形成完整的法律体系;没有专门的《石油法》和《天然气法》,致使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法律调整;由于立法上的不足,有些关于维护国家意志和利益的问题不得不靠大量的政策性文件弥补,直接影响了政策的权威性和稳定性。我们急切地呼吁国家尽快把石油立法工作提上重要议事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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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谢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