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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称不宜过分夸大直销价值立法条件尚不具备
《直销法》一两年内不会出台,《直销管理条例》会在几个月内公布实施。这是记者近日从多个渠道得到证实的消息。
对直销市场的放开和准入,政府主管部门遵循的原则依然是:内外一致,资质严格,严谨审批,逐步放开。
业内专家认为,直销需要有法可依,但政府监管能够到位,经营者能够遵守游戏规则,从业人员追求暴富的强烈心态能够趋于冷静,是直销在中国良性发展的必要条件。
社会影响高于经济价值
北京商业管理干部学院副院长杨谦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说,直销在中国可以这样定性:经济影响有限,社会影响广泛。杨谦指出,直销如果说是一个产业的话,它在全球市场的份额并不大(不过850亿美元左右的规模),在中国也不会占多大的市场份额,但由于它涉及到大量人群的参与,便给整个社会带来广泛影响。杨谦认为,无论是企业经营者还是媒体,都不宜过分夸大或渲染直销的价值,应当理性地把握各种信息。
杨谦说,国家将会是有限度的开放直销,门槛不会降低,中小企业在两三年内难有机会拿到直销牌照。他认为,对于保健品等行业的经营者来说,并不一定非要搭直销这趟车,其他的无店铺销售方式也可以尝试,比如电子商务、邮购、电视销售等。在国外一些成熟的市场上,由于从业人员忽多忽少呈规律性交替等因素,影响到许多经营者对直销的热情,直销业在发达国家已停滞不前。
北京邮电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教授金永生告诉本报记者,目前国人对直销、传销、非法传销等概念还认识不清,现在最需要的是澄清误区,提高人们的辨别能力。直销这种商业运作方式,在法制健全的环境下才能生存发展。如果抱着急功近利的心态参与其中,一旦心理预期没能达到,必然会产生过激行为,而不法分子借非法传销敛财骗钱,更是直接影响社会稳定,这在国内外都有过教训。
并非迫于入世承诺压力
对于中国政府迫于国际压力的说法,业内专家不以为然,事实上,并没有专门针对直销签署什么法律条文,只是在中国加入世贸组织文件的第310条有这样的表述:“中国将与W TO成员进行磋商并制定符合中国具体承诺减让表以及中国在服务贸易总协定项下义务的、关于无固定地点销售的法规”。
而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首席谈判代表龙永图在2004年召开的无店铺营销业态与直销模式学术论坛上说,当时大家都认为直销涉及国内经济秩序的稳定和商业的健康发展,所以不能轻易做出承诺,因此,中国只是承诺“对无固定地点的销售进行立法”,并没有直接承诺开放直销市场。龙永图认为,中国接受国际通行的营销方式有个过程,提高经营者和消费者的素质也有个过程,社会稳定最重要。
龙永图说,如不经过一定的过渡期而直接开放直销市场既不符合国内直销企业的利益,也不符合广大消费者的利益。同时,要考虑过去规章制度的延续性,允许国内企业有一个学习和适应的过程,并加强对消费者和生产者的教育。他还建议在过渡期采用店铺加推销员的方式,给习惯于“跑得了和尚跑不了庙”消费传统的消费者以适应过程。
直销与非法传销严加区别
1997年,国家工商局曾发布《传销管理办法》,第一次以部门规章形式给予传销合法地位,对传销企业的设立运作、传销员的资格和管理做了严格限制。但这没能控制住传销向“老鼠会”、“金字塔”非法活动的恶性发展。
1998年4月18日,国家工商局下发了《关于全面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传销管理办法》同时失效。两个月后,又出台《关于外商投资传销企业转变销售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外资传销企业转为店铺经营,并批准雅芳、安利等10家在华投资达10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可以用店铺加推销员的方式经营。其中,只有雅芳一家彻底转型为店铺经营,至今在全国开设了将近8000个专柜和专卖店。安利却将推销员发展到80多万人,2004年在华营业额达20亿美元,占其全球营业额的三分之一。2004年全球营业额为80亿美元(远高于安利)的雅芳,在华业绩仅为2.2亿美元。
与此同时,各地的非法传销和变相传销案件仍难以扼制。仅2003年9月至2004年10月,全国工商部门共查处传销案件2797起,取缔传销窝点1.1万个,遣散传销人员20多万人次,移交公安机关案件248件。2004年以来,更是出现一批大案要案。
2004年9月10日,由商务部牵头召集了国内外22家有直销背景的企业在厦门召开“直销法规座谈会”,中国的直销法规草案初次亮相。法规以配套形式出现,包括《直销管理条例》、《取缔非法传销条例》和《推销员培训管理办法》,前两个行政法规分别由商务部和国家工商总局牵头起草,经国务院审议通过后方能公布实施。《推销员培训管理办法》则是商务部制定的部门规章,随《直销管理条例》同步公布实施。
2005年4月8日,雅芳公司宣布在华获得首个直销试点企业牌照,并于4月19日公布其直销试点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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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胡立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