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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方 原
北京报道
“二次试点让市场有颇多的猜测,其实,证监会和有关负责人在最近两周的时间里都把一些政策导向说得很明白。目前,只不过是试点的公司数量等问题还没有最后定。”一位接近证监会的人士表示。
不过,更多的分析人士认为,对于下一步试点,证监会虽然表述得很明确,但由于是一场“市场化”的改革,所以好多因素还有待市场来定。由于最终政策尚未出台,因此,仍然存在着很大的不确定性。
三大亮点
消息人士透露,为了保证第二批试点相比较第一批试点有更加积极的意义,证监会的态度是:宁愿拖长时间,也要保证二批试点的“质量”。
分析人士认为,正因为有这样的指导思想,第二批试点将存在三大亮点。
近两周来,特别是6月1日后,已有更多的保荐机构向中国证监会推荐第二批试点公司的相关材料。而与此同时,证监会也在上周向有关上市公司打招呼,要求尽快上报试点方案。
这三大亮点是,第一,与首批试点公司相比,第二批试点公司的条件较为宽松,预示着第二批试点公司的家数会增多,改革试点面会扩大。上述消息人士透露,第二批试点公司是12家,其中大型国有控股上市公司3家,中小企业板1家,其他为8家。
在这12家公司中,将具有比较广泛的代表性,监管层将在公司规模、行业分布、股权结构、经营状况等公司基本条件方面不作出限制性规定。
第二,改革方案将更加多样化,更加具有广泛的适用性和推广价值。监管层鼓励试点公司在实践中进行多种方案模式的创新,比如缩股、权证等创新的改革方案,将有可能被第二批试点公司所采用。
第三,第二批试点将进一步对股权分置改革中对价形成的机制进行完善。首先对价支付是股权改革方案设计的重要内容,但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和资本运营机制、推动资本市场的机制转换、消除非流通股与流通股的流通制度差异才是股权分置改革的目标。根据这一目标讨论改革方案,两类股东的平等协商会具有更加共同的利益基础。
其次,按照“统一组织、分散决策”的总体改革思路,制订包括对价支付在内的上市公司解决股权分置问题的具体方案属于市场自主决策的范畴,证监会只能在相关规则上保证决策程序的公开、公平、公正,不宜对此作出强制性规定。
“三大亮点其实也就是三大措施,为第二次股权分置改革提供了总体思路。”上述人士说道。
阶段性指导意见将出台
据了解,目前尽管部分上市公司仍在犹豫,但也有很多上市公司已经行动起来。证监会正在积极研究第二批试点公司名单。另外,在公布名单的同时,证监会将在收集各方面意见基础上,出台一个阶段性的指导原则意见。
接近证监会的人士介绍,这个“指导意见”不会对二次试点的实施作具体的规定,而是对试点的“政策和市场环境,以及试点前景”作一些说明,以此进一步稳固市场信心。
同时,“指导意见”将对第一批试点的进展和成果进行简单的总结,避免一些不正确的看法和统一认识。
“指导意见”将表明,在接下来的试点中会逐步建立奖惩机制,对于不愿意进行股权分置改革的公司要有制约措施,对于顺利实施的公司要有鼓励措施,如考虑与公司再融资资格挂钩。
另外,“指导意见”的内容还包括:要改变对国有企业以净资产为中心的考核体系,转变为以股权股价市值为中心的考核方式;加快合规增量资金入市步伐;控制扩容节奏,减轻市场压力,等等。
市场人士认为,此前,管理层明确规定三类公司不能进入试点,对其他的公司没有限制。但在二次试点公司中,以下几类公司很有可能成为试点对象。
股权结构简单的上市公司。比如一些总股本偏大、流通股本偏小的上市公司有望获得更多补偿,由于股权结构越简单,涉及的利益主体越少,越有利于股权分置试点的推进;
业绩稳定增长、市场形象较好的上市公司。因为这批公司很有可能成为试点成功后的典范,另外这类公司大都没有明显被操纵的迹象,否则即使成为试点,也可能成为部分资金用来寻租通道而毁坏上市公司自身形象;
每股净资产与市价相近的上市公司。这意味着非流通股股东和流通股股东之间的利益反差会相对较小,容易达成谈判协议。
二次试点后的安排
有专家指出,要确保股权分置改革顺利进行,管理层必须做出以下改进,即明确股权分置改革时间表。
分析人士表示,管理层下一步的思路,是试点先行、协调推进、分步解决。“试点先行”,总结经验、完善试点,传达积极政策信号,培育相对稳定的市场预期;“协调推进”,落实保持市场稳定的相关配套措施;“分步解决”,在改革进程上控制好节奏,避免试点公司过于集中影响市场稳定。
据消息人士透露,虽然证监会目前正在着力于二次试点的推出,但更长远的时间表也不时被提起讨论。
关于股权分置改革的时间和过程,据称有一个方案经常被管理层提到。这个方案提出改革的整个进程分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为试点期。该阶段持续6个月,从刚启动试点时选择4家,到根据市场时机选择6到12家具备条件的上市公司进行试点的探索。这个阶段本身也是一个众多方案试错的阶段,会有若干实践证明较好的方案被运用于下个阶段。
第二阶段为深入期。预计从2005年10月起的1年内,进一步扩大公司的代表性,选择50家公司进行试点。这50家公司应有不同的标准,具体更广泛的代表性。
第三阶段是推广期。在一半以上的上市公司中,根据股权分置总体原则逐渐全面展开工作,监管部门会推动上市公司采用好的方法。同时,“新老划断”政策下新股将直接采取全流通方式进行首发。
第四阶段为强制期。即最后完成的时间,是解决“困难户”和“钉子户”的时间。个别由于博弈双方期望值差距太大的个股,监管部门很可能公布强制性的措施比如宣布在某年某月某日起直接全流通或弱约束如限制其再融资等,对股权分置改革的“钉子户”进行“限期整改”。
有专家预计 ,在全流通试点启动后的5年内,也就是大约在2010年以前,中国股市将全面消除“股权分置”现象,但这并不意味着非流通股都要减持或流通。
( 责任编辑:张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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