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触发要约收购的可免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记者 闻召林 夏丽华 北京报道
实施股权分置改革的上市公司,其控股股东为避免上市公司股价非理性波动,维护投资者利益和上市公司形象,可通过二级市场增持股份;因增持股份而触发要约收购义务的,可以免于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中国证监会昨日发布《关于实施股权分置改革的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增持社会公众股份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并就此向社会公开征求修改意见。修改意见须于6月15日前反馈至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
征求意见稿称,拟增持股份的控股股东应当将其增持股份计划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同时公告,并在方案通过后的两个月内实施增持计划,增持计划应当包括增持股份的目的和前提条件、拟增持股份的数量以及在增持计划完成后的六个月内不出售所增持股份的承诺。因增持而触发要约收购义务的,可以免于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意见征求稿要求,控股股东增持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每增加5%,应当在两日内予以公告,并在公告前,不得再买入该公司股票。如果控股股东因实施增持股份计划导致上市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上市条件的,控股股东应当在增持计划实施完毕六个月后的一个月内,实施维持公司上市地位的方案
来源:[中国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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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吴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