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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5月份,我们受理了10多个民商案子,其中大多是原告败诉”,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傅法官说,在这些案子中,当事人往往钻了规则的空子,以为占了便宜,结果反而吃了亏。
这样的情况并不少见,很多人习惯在商业活动中钻点空子、打打规则的擦边球,可这样的结果是,人们不得不拿出大量精力来防范和琢磨对方,最后还可能得不偿失,就算一件小事也不能例外。
默认行为亏了10万元
杭州有一家技术咨询公司常年承揽加工业务,然后转包给多家工厂。今年3月份,这家公司又接到某老客户的加工单子,要求加工10万个零件,每个加工费1元,公司随后用每个0.7元的价格转包给三家工厂。
但几个月后,零件的市场行情变了,照这个价格交付,委托方要亏本。老客户为了找理由退货,就找到一个合同漏洞,去告咨询公司违约,理由是该公司没有实际生产能力,合同也没有准许业务转包。
结果,关系与交情被利益分歧击碎。《合同法》写得很清楚,转包需要合同约定,得到双方许可才行,而这家技术咨询公司被判定违约,价值10万元的零件因此砸在自己手里。这类依靠飞单抽头的公司为数不少,运作往往建立在双方心照不宣的默契上,没有谁会把“见外”的约定添加在合同条款里。但事实证明,在白纸黑字的游戏规则面前,这种默契非常脆弱。
交易还分黑合同和白合同
今年上半年,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桩诉讼,被告王某是一家人寿保险公司的保险代理人,他向投保人收取了一笔保险费,然后占为己有、人间蒸发,保费至今还没有被追回。
根据保险行业的操作习惯,代理人收取投保人的保费后,向投保人开具临时收据,两天内必须把保费上缴保险公司,由保险公司开具正式发票。保险代理人把正式发票交给投保人,换取临时收据。
王某从2004年9月至2004年11月,一共收取了5万多元保险费,个别投保人为了折扣,索要收据上都没有公司盖章。事后十多位投保人向其索要正式发票,结果连王某本人也找不到了。
问题还在于,这些由保险公司招募的代理人可能不是保险公司员工,从事的也就不是职务行为,投保人很难追究保险公司的连带责任。“当事人为了占便宜,还会有两套交易方式,分为黑合同和白合同”,浙江星韵律师所朱智慧律师说,黑合同往往没有书面材料,但投保人大多会把保费交给代理人代办,很少有人去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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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骆祖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