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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2005年6月14日(星期二)上午九时整在安徽省马鞍山市西苑路2号马钢宾馆召开股东周年大会。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3人,代表股份数为572007.7697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88.61%,其中非流通股(国家股和法人股)408233万股,H股163773.8997万股,流通A股0.87万股,分别占本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24%,25.37%,0.0001%,符合《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的要求。会议主席为本公司副董事长顾章根。
    一、经股东大会审议并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及批准董事会2004年度工作报告(572007.7697万股赞成,占有效投票数的100%; 0股反对)。
    2、审议及批准监事会2004年度工作报告(572007.7697万股赞成,占有效投票数的100%; 0股反对)。
    3、审议及批准2004年度经审计财务报告(572007.7697万股赞成,占有效投票数的100%; 0股反对)。
    4、审议及批准200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1)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提取10%的法定公积金和10%的公益金,均为35735万元。(2)提取上述两金后,加上2003年末留存利润,2004年合计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按照中国会计准则和香港会计准则计算,分别为378860.6万元和384473.9万元。(3)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公司在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以中国会计准则和香港会计准则编制的财务报表中利润较少的为准,因此,2004年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378860.6万元。鉴于2004年公司利润情况较好,决定2004年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22元,共计人民币142016.6万元,其余未分配利润结转2005年度(572007.7697万股赞成,占有效投票数的100%; 0股反对)。
    5、审议及批准聘任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安永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05年度审计师并授权董事会决定其酬金的方案(572007.7697万股赞成,占有效投票数的100%; 0股反对)。
    6、审议及批准公司“十一五”技术改造和结构调整总体规划(572007.7697万股赞成,占有效投票数的100%; 0股反对)。
    二、除以上股东大会决议外,对2004年度现金股利派发作如下说明:
    1、根据本公司章程规定,本公司向股东派发股利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A股股利以人民币支付,H股股利以港币支付。其折算公式为:股利折算价=股利人民币额/股利宣布日的上一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每一外币单位人民币中间价的平均价。
    就本次股利派发而言,股利宣布日即2005年6月14日的上一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每一外币单位人民币中间价的平均价为:1港币兑人民币1.0633元,因此本公司H股股东每股应得股利为港币0.207元。
    2、按本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本公司已委托中国银行(香港)信托有限公司作为H股股东的收款代理人。H股股利之支票将由收款代理人签发并于2005年7月11日以平邮寄予各H股股东。
    3、A股股东股利派发的具体事项另行公告
    三、独立董事述职情况 。
    本次股东大会上,独立董事程绍秀女士代表公司四名独立董事向股东大会作了《独立董事2004年度述职报告》,对2004年独立董事出席董事会情况、发表独立意见等履行职责情况进行了介绍。
    四、根据香港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安永会计师事务所被委任为本次股东周年大会的点票监察员。公司境内律师中伦金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张欣路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周年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
    1、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出席本次股东周年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3、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二○○五年六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