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证实质反映的是发行人与持有人之间的一种契约关系,持有人向权证发行人支付一定数量的价金之后,就从发行人那获取了一个权利。这种权利使得持有人可以在未来某一特定日期或特定期间内,以约定的价格向权证发行人购买/出售一定数量的资产。
持有人获取的是一个权利而不是责任,其有权决定是否履行契约,而发行者仅有被执行的义务,因此为获得这项权利,投资者需付出一定的代价(权利金)。权证(实际上所有期权)与远期或期货的分别在于前者持有人所获得的不是一种责任,而是一种权利,后者持有人需有责任执行双方签订的买卖合约,即必须以一个指定的价格,在指定的未来时间,交易指定的相关资产。
从上面的定义就容易看出,根据权利的行使方向,权证可以分为认购权证和认售权证,认购权证属于期权当中的"看涨期权",认售权证属于"看跌期权"。现举一个认购权证的案例(见表1)。
投资者购买了1万份该权证表明,他支付360元,就可以在6月16日至9月16日间的任何一个交易日按0.78元的价格买入1万份上证50ETF,由于该权证是按现金结算的,所以行权时并不会要求投资者掏钱出来购买ETF,而是根据行权时ETF的价格和行权价格进行差价结算。一般来说,当上证50ETF低于0.78元时,投资者不会提出行使权利;只有当上证50ETF高于0.78元,投资者才会提出行使权利。行权时,投资者的盈利情况见表2。 表1
标的资产 上证50ETF(510050.SH)
标的资产现价 0.75
行使价 0.78元
行使比例 1,即1份权证可以认购1份上证50ETF
权利金 0.036元
行使期间 2005年6月16日---2005年9月16日
结算方式 现金结算
结算规则概要 行权时,若S低于或等于行使价,每份权证发行人向行权者支付0元,
若S高于行使价,每份权证发行人向行权者支付
(S-行使价)×行使比例 元,S为行权时上证50ETF的市价
表2
行权时,50ETF价格 投资者获得收益(元) 净收益(元)
0.70 0 -360
0.78 0 -360
0.816 360 0
0.85 700 340
1 2200 1840
1.2 4200 2840
|